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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08 01:3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9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尤习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一)国家颁布有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维护台商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稳定和发展两岸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近年来我省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使保护法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更好地落到实处,依法促进我省台资企业健康成长,促进更多台商到我省投资发展,很有必要根据保护法及国务院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二)部分省、市、自治区颁布了保护法实施办法。 目前,已有广东、福建、江西、四川、河南、天津、重庆、广西等省市区先后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在目前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背景下,处于中西部重要地位的湖北,有着吸引台资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去年我省与中芯国际合作投资107亿元人民币的芯片项目和台湾富士康集团投资10亿美元的高科技工业园项目落户,以及台湾高层人士不断参访我省,预示着台湾与我省经济进一步合作的可喜前景。我们认为,尽快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对于扩大湖北在台湾工商界的影响,维护在鄂台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台商来我省投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省实施办法是当前对台工作形势的需要。 今年和今后几年,是我们反对和遏制“台独”的关键时期,也是做好对台工作的重要时期,适时出台省实施办法,也将会对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产生良好的政治影响。

(四)制定省实施办法是我省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迫切需要。 我省是全国对台工作的重点省份,对台招商引资工作也一直走在中西部的前列。截止2007年第二季度,全省已累计批准台资项目1892个,投资总额43.39亿美元,合同台资32.17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23.87亿美元。台资企业在我省的发展壮大,不仅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维护了对台工作大局,也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随着台资项目的不断增多,台商在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也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去年一年,我省各级台办受理的台商投诉案件达93起,今年前8个月受理的台商投诉案件已有70多件,台商和台资企业投诉率在全国处于比较高的水平。根据我省目前台商投诉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省实施办法,对遏制侵害台商和台资企业合法权益案件高发势头,将起到重要作用。

(五)制定省实施办法的条件已经具备。 制定省实施办法,既有上位法的依据,也有其他省市区出台的同类法规作参考,全面总结我省台商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经验,又可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应该说,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的条件比较成熟。

二、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

2005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朱纯宣副主任率省人大执法检查团赴武汉、襄樊两地检查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时,我办和武汉、襄樊两地提出了制定省实施办法的建议,朱纯宣副主任和省人大民宗侨外委非常赞同这一建议,希望我们抓紧调研,尽快拿出征求意见稿。

2006年2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韩忠学副主任和民宗侨外委各位主任委员,在听取省台办关于全省台湾事务工作汇报后,对制定省实施办法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希望我办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尽量把工作往前赶,确保2007年审议通过。2006年4月12日,省实施办法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今年2月6日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会议,确定将贾耀斌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议案”(第98号议案)予以立案。

根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在认真学习保护法及国务院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我们对其他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同类法规进行了充分研究,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来又反复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数易其稿。2006年12月25日,我们正式向省政府报送了省实施办法送审稿。今年3月中旬,省政府法制办将送审稿发给省直各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和建议。

2007年4月17日,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听取了我办立法准备情况的专题汇报。次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忠学率队赴武汉市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6月中旬,省人大民宗侨外委立法调研组赴广西、江西、贵州进行了立法调研。7月18日,省人大民宗侨外委、省法制办、省台办又联合召开了一次台商座谈会,再次征求在鄂台商的意见和建议。8月2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省直各相关部门座谈讨论会,专门就省实施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和建议,随后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修改。9月1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省实施办法(草案),以省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省实施办法草案是根据保护法和实施细则的立法宗旨、相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台商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并考虑到今后鄂台经济交流与合作发展的趋势而形成的。其主要内容:

(一)关于体现对台湾同胞政治上的关心问题。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团体颁发的荣誉证书和授予的荣誉称号。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列席或旁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加入省或所在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

(二)关于设立台商子女学校问题。 目前我省的台商投资企业数量有限,常驻台商也不太多,设立台商子女学校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会有越来越多的台商来我省投资,特别是台湾富士康工业园和中芯国际两大项目的落户,台商跟进效应会更加明显,数年之后,台商子女入学问题就会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草案从前瞻考虑,在第二十条对设立台商子女学校作出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

(三)关于体现对台湾同胞的特殊照顾问题。 对台工作的核心是做台湾人民的团结和争取工作,为了体现对台湾同胞的关心和照顾,草案在多处体现了这方面的内容。如草案第九条规定:“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享受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在本省依照国家规定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地方投资的,其待遇按照国家对西部地区各项优惠规定执行。”草案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不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合法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收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收,并根据具有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相当于对该投资作出征收决定之时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补偿所得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往境外。”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迁台湾同胞拥有产权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和其他房产时,拆迁单位必须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并应依法与产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方案应有利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便利台湾同胞的工作、生活,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地段同类建筑物的补偿水平。”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眷属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在我省定居。定居后,仍可享受台湾同胞投资者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准予台湾同胞投资者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在城市落户。”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些条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都得到了在鄂台商的欢迎和好评。

(四)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作为省实施办法,应该更好地担负起保护台商和台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重任,为此,草案注重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草案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审批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项时,应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严禁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刁难拖延或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赞助、捐款捐物等活动”。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五)关于执法主体及其职责的规定问题。 实施办法出台后,必须严格执行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产生良好的效果。为此,法规草案规定了严格执法的相关措施。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及相关事务的领导,鼓励、支持、引导、帮助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当地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事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各项工作。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事项,应当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对重大涉台事项的处理,应当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内应设立台商投诉协调专门机构,专职负责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草案第二十六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如何受理和办理台商投诉案件作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结。”

以上说明连同省实施办法,请一并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