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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08 01: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12月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30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意见,内容比较成熟,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台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12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民宗侨外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关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作为台湾同胞投资者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斟酌修改。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来本省投资的,适用本办法。”(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台胞投资企业对一些特定项目的投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投资企业享有同等的优惠,草案二审稿第五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不作表述。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第五条第一句修改为:“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下列项目”。(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依法查处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仿冒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复,应予以合并。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第十二条中的相关内容并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仿冒、伪造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商标等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侵权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删除第十二条中“依法查处仿冒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旁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内容,不宜在本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民旁听办法》中进一步完善。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删除上述相关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其他部分条款的文字也作了适当修改。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8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