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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7年12月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年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30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比较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12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办法应当体现十七大报告中“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的精神;也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的实力,同时,建议删去“对创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内容。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一款作相应修改并充实上述有关精神。(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一款的有些内容与第六条第一款有重复,建议简化;也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一款的表述容易挂一漏万,建议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来表述。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一款中“宣传培训”的内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可否拓宽其内涵;也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可否删去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一款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上位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作的定义,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性和同类性,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涵的基本定位,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目前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一款的内容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宗旨和原则等作出的重要规定,调研中各方面也要求在该法规中明确作出规定,以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办法施行时间拟定为2008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