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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9-25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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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4月1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将该条例提请本次常委会批准,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4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认为该条例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同时,为了更准确地体现上位法的精神,对条例的部分条款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管委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相关宗教事务。”
二、建议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宗教团体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修改为“宗教团体可以依法举办教职人员培训班”。
三、建议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对拟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中的“审批”修改为“审核”。
四、建议删除条例第十四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的内容。
五、建议将条例第十五条“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中的“所在地”修改为“原登记地”。
六、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备案。”
七、建议在第二十三条最后增加“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从事宗教活动或者任职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的内容。
八、建议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以上修改建议,将转告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其对该条例作出修改后予以公布。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