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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8年4月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剑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31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结合专家意见,作了较大修改,比较成熟,建议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工商局,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4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的标题由“认定和保护条例”修改为“认定和促进条例”,对著名商标由特殊保护定位为特别鼓励和表彰,体现了立法指导思想的进步;同时,有的委员提出,标题作修改后,对促进的相关内容体现得不够充分,建议增加对著名商标进行奖励等内容;有的委员建议可否在总则、第三章中增加有关促进的内容;也有的委员建议,能否将标题改为“认定和管理条例”,促进体现在法规具体规定中即可。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著名商标的发展主要依赖企业在市场中的充分发展,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引导、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议标题仍定为“认定和促进条例”比较合适。同时,建议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完善:一是将草案二审稿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促进和保护活动”。二是将第三章的标题修改为“使用、促进和保护”,并增加两条规定:对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并从科研、技术改造等方面支持其加快技术创新;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品。这样,加上条例第三章中允许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冠以“湖北”字样的企业名称、将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以及禁止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等规定,更加有利于促进、保护著名商标的发展。(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认为,草案二审稿允许未注册的商标申请著名商标,不设置门槛,有利于企业申请著名商标,促进企业的发展;也有的委员提出,申请著名商标时对注册不作要求,是否有利于实施精品名牌战略,是否容易产生侵权纠纷;还有的委员建议,对目前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应当增加鼓励注册的内容,减免注册费用,简化注册手续。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上位法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没有作出要求注册的规定;在实际中,不少名优农副产品目前尚未注册商标。发展注册商标有许多途径,但总体上看,宜疏不宜堵,不宜将注册与否与著名商标授与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最主要的是在强化政府职责上下功夫,对企业加强鼓励和引导。这与商标法所规定的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的待遇是一致的,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和企业通行做法。法制委员会建议仍保留条例中未注册商标也可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定位,同时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农村种养殖户、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的,以及著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鼓励注册农产品商标,促进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可以引导著名商标及时注册,避免与已注册商标产生纠纷。(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有关形式审查的时限规定有歧义,应予以明确;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认定委员会进行初次审查的时间作出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相应修改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形式审查结论”;第十三条修改为:“认定委员会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每年集中两次进行初审,并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表决。”(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应当相应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第二十三条中对知名商品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除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法律法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可予合并,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一并处理;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下限可适当降低,增强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8年6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