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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8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三审稿)》(以下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十届、十一届两届省人大常委会为制定我省监督法实施办法做了大量工作,草案三审稿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意见,体现了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内容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财经委、预工委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三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修改过程中,周坚卫副主任对修改好草案三审稿提出了指导意见。5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刘友凡副主任参加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二条第一款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的内容,有关法律中已分别作出了规定,本办法可不再作规定。据此,建议删去该款,并将该条第二款并入第三条。(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人民政府专项工作的报告人,应当主要根据报告事项的内容来确定,而不应取决于所涉及具体部门的多少。据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事项的,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涉及其他事项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十六条预算部分调整的内容,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规定得更清楚一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该条中有关计划、预算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区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一是规定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的,人民政府都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预算调整达到一定比例的,人民政府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至于省级规定“3%”的比例,主要是考虑到监督法没有对“预算部分调整”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政府、人大常委会都不好掌握,需要通过实施办法予以具体化。目前预算调整比例“3%”的规定,与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省级预算监督的决定是一致的,比较符合实际,执行效果也比较好。为了保持连续性,同时也为省以下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监督以及政府调整预算时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建议予以保留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监督工作应当依法把握好与政府及其审计机关的关系,草案三审稿相关内容应当作适当修改。据此,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审计机关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计报告”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计报告”,同时将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中有关委托审计机关对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等内容,修改为“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初审或者提出审计意见”。(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款列举了提交决算草案、计划和预算调整草案的具体材料、表格等,过于具体,可以简化;也有的委员认为,对计划、预算的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点内容,也是最需要具体化的方面之一,该具体的应当具体一些。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三款作适当简化,并将第二、四款合并修改为:“提交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列到类、款的收支决算和预算调整资料,补助下级财政支出和接受上级财政资金及调整情况,主要预算单位部门决算、部门预算调整资料等。”这样既比较简炼,又保留了核心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六、一些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五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分篇幅过长,应当予以压缩。根据委员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合并修改为一条,并压缩了具体列举的备案规定;二是将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合并修改为一条,删去两个以上机构如何联合审查等具体内容;三是对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了简化,删去了一些重复性文字。通过以上修改,第五章的篇幅压缩了一半。(建议表决稿第五章)。
七、有的委员提出,质询案被确定为口头答复的,应当明确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据此,建议将草案三审稿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并入该条第二款,并修改为:“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草案三审稿其他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20多处修改、简化。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8年9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