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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3-09 07:14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农业厅厅长 陈柏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现在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称《实施办法》)的起草情况作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放心消费,不仅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又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也是确保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一直抓得很紧。2003年以来,全省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品种主推制度、产地环境保护、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标准化生产、良种良法配套、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农业品牌创建、农产品市场准入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有较大提升。到2007年底,全省有效使用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识达到3155个,绿色食品品牌在全国位次由2002年的第18位上升到第2位;优质化率逐年提升,稻麦达到75%,油菜基本普及“双低”(低芥酸、低硫甙),优质猪达到65%,优质鱼达到70%。根据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的监测显示,全省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6.3%,比2002年提高了18.2个百分点;畜产品中瘦肉精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9.1%,比2002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问题仍然存在:稻谷中砷、镉等重金属超标率为10%左右,蔬菜中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残留超标比较突出,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畜产品中磺胺类药物超标问题依然存在,农产品因残留超标导致出口退货、扣押、终止合同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还出现了因食用不合格农产品导致的急性中毒事件。

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省的实践和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将我省行之有效的政策以及需要加强的措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人民消费健康,是非常必要的。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和修改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省农业厅就着手开始研究、起草我省配套法规。2007年4月,成立了起草小组,7月初稿形成后,先后在全省农业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并于11月下旬召集市州县农业部门进行了讨论。起草小组先后到山东、湖南以及武汉、荆州、宜昌、荆门、黄石等地进行了调研。根据座谈和调研情况,2008年3月初形成送审稿,上报省政府。4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到宜昌、荆州和武汉等地进行调研。我们还认真借鉴了兄弟省市的做法,注意与我省相关法规的衔接。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有关条款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认真的修改。《实施办法》于2008年7月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由于农产品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开放,不可控制因素多,各个生产环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农业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生产者、经营者对其生产或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同时,考虑到农产品生产,涉及千家万户,比较分散,还明确乡镇政府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是关键,检验检测是手段,认定认证是基础,执法监管是保障。目前,农业标准化工作,从省到县,多年来财政投入很少。尽管近几年各地越来越重视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对硬件建设支持力度较大,但是对日常监测,除武汉、黄石等6个市州外,都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周边兄弟省份,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较多,河南、湖南两省省级投入每年5000万。因此,《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生产记录和档案。 目前,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外转移,农村土地流转不断扩大,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不断增加,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完善,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档案。

(四)关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截止2007年底,全省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478个,认定无公害种植业面积1684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35%;认定无公害牲畜规模1011万头,占全省养殖规模的29%;禽类1.1亿只(羽),占全省养殖规模的28%;认定无公害水产品面积459万亩,占全省水产养殖面积的45%;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等农业“三品”产量1119万吨,总产值409亿元,占当年全省农业总产值的17.8%。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从临时抽检向认定认证转变是必要的。因此,《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应当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五)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鉴于上位法中对需要包装和标识的农产品的界定不够明确清晰,具体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难以把握,因此《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除活畜活禽可不包装、鲜活水产品可不标识外,其他都应当进行包装和标识。

(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目前,北京、河南等9个省市,以及乌鲁木齐、深圳等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已先后实施市场准入制度。2007年武汉市推行市场准入试点工作后,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5%,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因此,《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自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检出地市场销售。

(七)关于进货检查验收和购销台账制度。 为了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购销台账。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购销台帐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应当实行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帐。

(八)关于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资质及监测信息的发布权限。 农产品质量安全,既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关系到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检测结果的正确与否非常重要。为此,《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对农产品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资质作了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利于震慑违法违规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益于引导人民群众消费,同时考虑到必须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州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需要直接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的,在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授权后可以发布。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