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9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3-09 07:1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8年1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幅度修改,符合我省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口和计生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并就有关重点条款与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部门交换了意见。11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关于人口和计生部门委托人口和计生执法机构执法的规定是否必要,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认为,我省一些地方按省委决定成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支)队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业组织要取得执法资格,行使执法权,必须通过两种形式,一是法规授权使之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二是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其行使执法权。鉴于我省人口和计生执法队伍成立时间不长,人员素质、制度建设、执法保障和执法能力等方面还有一个提高完善的过程,从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权滥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委托执法的形式较为适当和必要,建议保留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三款)

二、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关于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部门和环节太多,建议删减。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按国家和省有关决定的精神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适当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三、有些委员建议,草案二审稿应当增加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规定。法制委员会会同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财政厅共同研究认为,从我省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看,目前只在农村实行免费婚检,如果城乡全部实行免费婚检,所需资金较多,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据此,建议增加“逐步实行免费婚检”以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四、有些委员提出,育龄夫妻采取何种节育措施应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草案二审稿关于上环、结扎等节育措施的规定过于具体,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与省人口和计生委慎重研究认为,目前我省育龄夫妻不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方面给违法生育带来隐患,另一方面也造成非意愿妊娠增多、人流比例升高等问题,损害妇女身心健康。从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护妇女身心健康出发,对节育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为育龄夫妻的节育行为提供明确指引。同时,对育龄夫妻落实节育措施,有关方面除了大力提倡、宣传引导之外,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当事人自觉落实。据此,建议增加鼓励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的规定,对节育的具体措施仍保留倡导性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五、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在常委会二次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仍然存在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经与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财政厅反复研究认为,奖励政策事关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既要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又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公平性,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充分研究论证,权衡利弊,慎重决策。省政府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高度重视,目前已经着手开展相关工作。据此,条例可对此问题作原则规定,有关奖励的范围、标准和发放方式等具体问题,可待省政府研究论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以保证相关奖励政策的落实。故建议将奖励规定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六、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规定,可能造成各地处分标准宽严不一,对于没有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也不好适用。建议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对国家工作人员此类问题的行政处分的确存在不够一致的情况,有的地方一律开除,有的地方一律撤职,还有的地方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内容、文字作了适当修改,删除了个别条款。修订草案的实施日期拟定为2009年3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