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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年3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农业厅厅长 陈柏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现在就《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植物保护,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农业抗灾减灾工作,涉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防治防控和植物疫情扑灭控制以及农药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公益性很强,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生物安全。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省与全国的情况一样,农业的重大病虫草鼠害严重发生,暴发重发频率明显增多,危害越来越重,检疫性病虫的入侵和扩散蔓延问题日渐凸显。每年至少有2-3种病虫害大面积暴发,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防控措施,常年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以稻飞虱为例,2003-2007年已连续5年大发生,特别是2006年、2007年在全省大暴发,发生面积超过种植面积的90%,最高百蔸虫量超过20万头,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植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
另外,随着农药市场全面放开,农药经营主体多元化,农药经营和使用环节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不法经营者售卖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生产者违反规定使用农药等,不仅影响我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07年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李春生等26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将《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预备项目。省农业厅迅速成立了《条例》草案的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开展调研起草工作,2007年10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我们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全省植保、农药、植检专家的意见,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审议。2008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征求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意见;8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农业厅分别到咸宁市、赤壁市、通城县、黄梅县等地开展了调研。根据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条文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2008年12月22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控制
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等生物灾害。对农业生产和生物多样性安全影响很大。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必须由政府组织采取强有力措施及时防控。为此,《条例》草案第四条、第十三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农业生产者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关于预警信息的发布
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报,是有效预防生物灾害的基础性工作,是科学制定治理策略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农药经销商私自篡改植保机构的病虫情报,或者擅自发布一些虚假病虫情报,以欺诈农民而谋取不义之财,个别不法分子甚至散布虚假病虫情报或警报,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对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的发布作了严格规定。
(三)关于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为封锁和控制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柑橘小实蝇、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等重大疫情传播蔓延,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安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保植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在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植保植检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四)关于农药的经营许可制度
目前我省农药市场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是经营渠道混乱。1997年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中列举了七类经营农药的单位,对经营条件作出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七类单位,有的已经改制或者消亡,有的不再经营农药。目前,很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涌入市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农民,但是由于存在着经营场所不达标、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形成了极大隐患。二是经营人员素质偏低。经营农药的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农药知识,不能正确地指导农民用药,造成农民群众财力、物力的浪费,甚至导致药害和中毒事故的发生。三是造假、售假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农药经营主体良莠不齐,有的不法经营者经营假劣农药,坑农害农。
针对这些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理由:一是从法律层面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这一制度,但对农药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条例》草案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不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只是对行政法规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二是从实际工作来看,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农药市场中的混乱局面,避免假劣农药坑农现象发生,必须加强对农药销售环节的管理。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淘汰不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农药市场的经营秩序,不仅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而且有效防止高毒农药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三是从外省市情况看,《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设立了农药经营许可,为我省提供了借鉴。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农药销售实行可追溯制度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为了加强对农药经营的监管,《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销售实行可追溯制度。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应当对产品信息、产品来源、购买者进行完整记录。出售农药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