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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14 02:4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世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5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25日下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出席了会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应邀列席了会议。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协商,对该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前增加“本地方”;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安排”修改为“协调”,在“电力”前增加“国土资源、”。

二、将第五条中的“管理工作”修改为“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第二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关于“自治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促进奖励的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的规定保留。鉴于省政府批复中没有此款;按照立法惯例和省委办公厅鄂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地方立法中不要对机构、人员编制、收费和经费问题作出法律性规定;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委员会5月8日通过的向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删除此款;同时,5月25日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出席会议的8名委员中,7名委员建议删除此款,1名委员建议吸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保留此款。据此,建议删除此款。

四、在第十条中的“演出”前增加“文艺”。

五、在第十四条中的“提供便利”后增加“和有关设施”。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自治县旅游规划区域内的生态林、公益林、地质遗迹、地质奇观等自然资源的旅游开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集镇、旅游交通沿线新建、改建的民居鼓励与当地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修改为“鼓励集镇、旅游交通沿线新建、改建的民居与当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八、增加两项作为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项:“(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第五项:“(五)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原第四项改为第六项。

九、在第二十二条中的“诚实信用”后增加“、优质服务”。

十、在第二十四条中的“农业”后增加“、林业”,“卫生防疫”后增加“、森林防火”。

十一、鉴于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与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重复,建议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删除。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的“四、五、”和“、七”删除。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