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5号 >> 文章详情

关于《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14 07:0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许克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现在就《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情况作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08年9月,国务院批准《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同意在武汉等九个城市组成的城市圈通过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为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累经验。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有利于提升武汉城市圈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发挥其核心增长极作用,对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立法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公众也普遍关注。通过地方立法将省委决策转化为人民意志,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营造鼓励改革试验的良好氛围,是非常紧迫而且必要的。从外省经验来看,改革试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但建设“两型”社会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等宏观性、全局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早确立下来。

因此,制定《条例》,为促进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二、《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过程

《条例》是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重点项目。省政府要求省发改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并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组成起草专班,共同承担起草任务,于2008年9月启动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起草专班赴湖南长株潭城市群进行了考察,在武汉、黄石、鄂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借鉴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等外省市立法经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也多次听取了专题汇报,并对起草工作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省发改委于2009年3月27日将送审稿提交省政府审查。省政府法制办于4月1日至3日召开了三场座谈会,分别听取各民主党派省委、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武汉城市圈内九个城市政府代表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省政府参事室的意见,同时请求省人大常委会给予支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省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精神,省政府法制办还将草案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求给予指导。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反复协调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并于2009年5月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条例》的定位和名称问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构想,《条例》应当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协调性、导向性的地方性法规,目的是通过地方立法推进改革试验工作,在立法视野上应当是宏观的、战略性的,并且适度超前,既要为“先行先试”指明方向,又要保持一定的空间、张力和弹性,主要是明确各级政府在推进改革试验工作中的责任,防止压抑或者束缚改革试验。也可以说,这部地方性法规是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纲领性的法律文件。把圈内九个城市作为一个整体,从总体上把握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方向,加大推进改革试验的力度。既要高举大力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大旗,为改革试验保驾护航,又要根据这项工作刚刚起步的实际,留有必要的、足够的余地。对属于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过程中的探索性问题,给予宏观指引,不设置过于具体的条条框框,鼓励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创新、有所突破。

在起草《条例》、审修草案的过程中,各方面对于条例的名称提出了多种意见,如:《湖北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湖北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条例》、《武汉城市圈试验区建设促进条例》和《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等。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已经明确了武汉城市圈的定位,使“武汉城市圈”和“两型”社会建设融为一体,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武汉城市圈已成为一个特定概念,其核心工作是改革试验,经过反复斟酌,建议使用《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的名称为宜。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采纳各方面意见的情况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对《条例》的定位,草案围绕《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圈域内各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改革试验的责任主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改革试验工作,并建立了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圈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对改革试验工作的协调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圈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报请省人民政府解决。同时,草案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引领和支撑“两型”社会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财税金融、对外开放、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九个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推进城市圈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区域市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与生态的“五个一体化”建设,促进武汉城市圈各市的互利共赢、和谐发展。考虑到《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支持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草案规定对在改革试验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改革试验工作,防止行政不作为,草案设定了责任追究条款,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推进改革试验职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大部分都已采纳。但部分省直部门和城市政府提出的修改意见涉及具体政策,与《条例》的定位不完全相符,建议留待以后进行专项立法时解决。

《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