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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9年7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作了较大修改,比较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7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五)项的内容表述不够科学,建议斟酌;还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第二款中部门列举太多,且列举不全,容易挂一漏万,建议修改。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组织开展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提高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能力”,同时删去第二款中所列举的部门名称。(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只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范围偏窄,应当将其他的信息化工程也纳入监督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应当是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而不是企业的所有产品,建议斟酌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及其所提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后,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可以适当精减;也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增加“保守国家秘密”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电信、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条例可否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也有的委员提出,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电信、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服务行为的规范,属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调整的范围,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规范,建议本条例中不作规定为宜;鉴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行为已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建议不作重复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施行时间拟定为2009年10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信息化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