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5号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14 07:1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张忠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的必要性

信息化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不断深化,信息化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新动力,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快信息化发展,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共同的战略选择,也成为我国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结构、提升综合实力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对我国本世纪头20年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信息化作为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我省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化立法工作。2007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2006——2020年湖北省信息化发展战略》(鄂办发〔2007〕28号),确定了湖北省信息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加快信息化政策法规的建设进程,逐步建立规范配套的信息化发展法律法规体系。200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对于促进全省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建设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信息化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增强。信息化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电子政务建设稳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良好,社会信息化、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全面推进。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规模和效益大幅增长,为全省信息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和产业支撑。2008年,我省信息产业规模过千亿元,完成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8.4%,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的32.4%,实现出口额占全省出口总额的15%。

但是,我省信息化发展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信息化的战略地位认识不足,工作协调推进力度不够;信息化规划的控制引导作用没有很好发挥;信息化投资和建设中存在分散、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化水平不高,网络平台和基础数据库等条件薄弱;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仍然存在,城乡信息化水平差距较大;信息安全缺乏有效保障;信息产业在全省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信息技术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方面作用发挥不够。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信息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从现实情况看,2005年颁布实施的省政府规章《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信息发展的形势,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统一和提高全社会对信息化的认识,凝聚政府、企业和全社会推进信息化发展的合力,构建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湖南、河南、山东、云南、深圳、成都等省市,已先后出台了关于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各兄弟省市的立法实践,也为我省制定《湖北省信息化条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认为制定《湖北省信息化条例》很有必要。

二、《湖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情况

2007年我厅即着手《湖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的起草前期工作,制定了信息化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厅领导、信息化专家、法律专家组成的专门的起草班子,负责《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为保证《条例(送审稿)》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参与起草的同志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相关文件,组织编写了《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立法资料选编》,并分别组织到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信息化建设和立法工作做得好的省市学习调研,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条例》列入省人大五年立法工作计划后,我厅加快了工作步伐。2008年9月,将《条例(征求意见稿)》送省直部门、市州、企业共几十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省信息产业厅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期间,还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2008年10月,《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分别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国家保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广播电视局、湖北通信管理局等十多个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们组织人员逐条进行研究和修改,充分采纳了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期间,省政府法制办还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分别到我省武汉市,以及山西省进行了信息化立法工作调研。2009年2月23日,省长李鸿忠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湖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根据会议精神,我们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对《湖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又作了部分修改完善。2月底,《湖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领导对制定《湖北省信息化条例》工作高度重视,不仅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计划和2009年度正式立法项目,而且对立法前期工作过程加强指导和调研。2008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世茂同志和财经委的领导带队,专程赴广西调研信息化立法工作。今年3月,任世茂副主任带队赴孝感市开展信息化立法工作调研,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孝感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信息化立法的意见和建议。3月26日至30日,任世茂副主任和财经委领导又带队赴湖南省开展信息化立法工作调研,听取了湖南省信息化立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4月17日上午,省人大财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和高校的专家学者召开信息化立法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和论证。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管理问题

促进网络互联、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建设质量、注重投资效益,是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信息化发展规划是指导全省信息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确保实现上述信息化建设要求的基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指导力度,克服目前信息化规划执行和落实过程中的体制不顺、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等问题,有必要对信息化规划编制和实施进行规范。因此,《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2005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中,对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做出了规定,产生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对省直部门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省信息化办公室先行审核,再由省财政安排资金,提高了项目建设方案的科学性,节省了建设资金。2006年—2007年省集中建设的第一批55个重点应用系统项目,部门申报资金约2.5亿元,审核后安排资金3314万元;2008年省集中建设的第二批24个重点应用系统项目,部门申报资金约9200万元,审核后安排资金3310万元。此外,对省直部门申报的省价格举报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统计系统信息化、国资监管系统、互联网新闻信息和舆情监测系统、省电子口岸通关信息平台等一批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电子政务项目,通过审核完善了项目建设方案,促进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总共核减项目资金预算近三分之一。但是,仍有一些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没有纳入统一管理,导致在网络互通、信息共享方面存在障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和资源浪费。因此,《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关于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问题

建设统一的公共基础数据是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资源优化的前提。只有构建好、维护好公共基础数据库,才能使信息化建设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出来。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四大公共基础数据库,是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的大型数据库,必须加快建设和完善。然而,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有着一定的难度,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大多是跨部门、跨平台,甚至是跨区域的,必须统一规划和协调建设工作,必须统一建设标准和应用规范。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了全省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省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省人口基础信息库、省法规规章基础信息库、省宏观经济统计与监测基础信息库5个数据库,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实现了初步的信息资源共享。但是,由于基础信息库的信息类型复杂、数据量大、涉及部门多、变动频繁、应用要求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建设完善,并且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数据采集、共享、应用保障机制。为了解决公共基础信息库的共建、共享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数据库。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公共基础数据库提供有关信息资源,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为本省各级国家机关无偿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