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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14 07:0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7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认真修改,赞同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团省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7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教师参与课外办班、授课不仅分散教师教学精力、降低教学质量,还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有必要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加以防止,另一方面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教师参与课外办班、补习等确实对教师精力和学生负担会产生影响,但具体情况比较复杂,目前社会反映较大且需重点规制的是教师通过办班、家教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补习、辅导,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本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不得开办、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与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校内教学。”(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四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节假日期间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规定,操作有难度,建议斟酌修改。根据委员意见,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将其调整为该条的第一款。(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草案二审稿应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措施。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文化、公安、工商、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网上信息内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义务监督员等制度,净化网络及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环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中有关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内容,应恢复原办法草案中“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的表述。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规定,在调研、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为准确体现上位法的精神,建议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监护人无法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派人员到场,学校、相关组织和机构应当派人到场”的规定应当注意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根据委员意见,建议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一条)

六、有的委员对草案二审稿的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如将第九条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酗酒”改为“饮酒”;将第三十一条中“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作修改或者删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在实际中是否行得通;不得安排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劳动的规定是否可不作列举等等。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二审稿中的上述内容,在上位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和表述,为保持一致性,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九条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定的200元处罚下限太低,不能有效制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应当提高处罚的下限额度。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200元的处罚下限修改为500元。(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九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一些条款规定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影响该法规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有些条款规定了保护性措施,并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提高各有关方面的保护责任意识,引导、督促其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上位法也作了类似的处理。因此,建议维持现有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作了修改、合并、调整。办法的施行日期拟定为2009年10月1日。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