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4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1-02 07: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5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赞成将修改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和相关部门共同对委员审议意见及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5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修改决定中“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物价、治安、文化、文物等管理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的内容。

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