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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2-02 07:1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4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制定《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是周叶中等15名代表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交付农村委员会审议。农村委员会对此非常重视,2008年至2009年,委员会组织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并进村入户就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情况征求了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还多次同省农业厅等部门就该条例的立法工作进行研讨。今年3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法规案。按照国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委员会又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4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辉、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袁良宽分别率领委员会组成人员赴黄冈、孝感等地,再次进行了调研,并分别实地查看了农村户用沼气、联户沼气、大型沼气工程及沼气服务网点等,召开了有财政、发改、工商、农业、建设、科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就条例草案的内容及当前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征求了意见。农村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提前寄送给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4月30日,袁良宽同志主持召开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罗辉、王亚平同志出席了会议。

农村委员会认为,加强对农村能源的建设和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条例草案的名称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但内容中建设方面的内容相对薄弱,建议调整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使名称与内容能够一致起来。由于目前农村能源,尤其是沼气的建设与推广中存在的利用率不高等主要原因是管理、维护跟不上,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并处理好建设、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建议在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的“管理”前加入“建设、”二字。条例草案中第二章标题“科研开发”提法不准确,建议修改。

2、条例草案第二条中对“农村能源”的解释不够完整和准确,应有一个科学准确的表述,并为将来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同时,建议增加一款,将对既有的传统的农村能源项目的节能改造纳入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草案第十四条、二十五条对农村能源技术与产品、农村能源工程的范围界定,采取的都是列举的方式,不能完全穷尽,建议修改。

3、在农村能源的建设与管理中,安全问题非常重要,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条“综合利用”后增加“安全可靠”。

4、条例草案第六条中“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农村公益性服务范围”的提法不妥,公益性服务是需要政府负责出资提供的,把农村能源建设作为公益性服务定性不准确,建议修改,并增加社会化服务的内容。

5、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提法不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

6、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须经审批,但对建设工程来说,资质审查是基础,建议增加有关对农村能源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规定。

7、农村委员会认为,要实现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除了保证执法部门的权力,还需要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条例草案对主管部门的责任表述得不够,如第十八条中对农村能源推广与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应明确是有偿还是无偿;应根据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安排一定的无偿培训,使相关农民取得技术资质。有些条款如第九条、二十三条,应转变角度,从管理部门主动服务、推动工作的角度来规定,而不是一概规定为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8、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