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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2-02 07:2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7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7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或者事件。”

二、将条例第五十条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将第五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

三、在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即“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

四、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责任人不及时或者无法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以上修改建议及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