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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0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李德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1997年8月5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批准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的发展迈入了法治管理的新时期。实践证明,这部条例对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我省建筑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和企业规模位于全国第7-8位,在中部地区位居第一,对全省GDP的贡献始终保持在6%左右,从业人员总数达到200余万人,解决了一大批社会就业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市场中的部分监管职责不断市场化,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市场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一)对《条例》进行修订,是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的迫切需要这些年来,建筑市场发生了极大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我们坚持用三年时间集中治理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经过艰苦努力,有效遏制了拖欠工程款持续发展的势头。但是,治理过程也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不是长久之计,必须引导企业逐步走上依法交易、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轨道。建筑领域中存在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围标串标以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依然突出,纠纷、信访、投诉案件不断增加,企业和社会反响强烈。针对当前建筑市场的突出问题,适时修订《条例》,明确规范市场秩序的制约机制、重点监管环节和程序、处罚依据等,弥补现行法规制度的缺陷,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显得非常紧迫,十分必要。
(二)对《条例》进行修订,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建筑市场及交易秩序与诸多民生问题影响直接,关系密切。如政府当前大量投入的教育、医疗、环保、节能、灾后重建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品质问题,城乡居民住房的价格、质量、权益保障问题,建设工程拖欠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问题等,都关系到社会安定和民生问题。尽管各级政府为解决这些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要形成长效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则,依靠法律做保障。
(三)对《条例》进行修订,是保障扩大内需,提高投资效益的客观需要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投入巨资拉动经济增长,我国建筑市场也将持续保持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参与主体多、市场交易活跃等特点。同时,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及时修订《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创造公平高效的建筑市场环境,明确新型建设组织方式中有关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保障扩大内需项目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
(四)对《条例》进行修订,是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基础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处于多发、高发时期,党中央明确将工程建设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市场中出现的资质资格造假、虚假招标、违法承包、越级承包、工程回扣、工程质量等问题的背后常常隐藏着腐败问题。腐败现象除了当事人缺乏党性、政纪、道德自律的原因外,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制度法规不完善是重要的体制原因。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行为又加剧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完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建立公共权力制约机制,是保证投资安全、消除腐败现象的体制基础和当务之急。
(五)对《条例》进行修订,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造成不具备能力的企业和人员承揽工程,建设资金被层层“盘剥”,工程造价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缺失,未经培训人员上岗,材料以次充好甚至偷工减料等,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酿成质量安全隐患。完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市场参与各方主体的行为,可以堵塞工程质量安全漏洞,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和建筑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从而规范、引导和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起草过程
这次修订《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将《草案》的修订工作作为2009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今年又正式确定为年度审议的立法项目。200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辉同志亲自带领城环委组成人员和《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一起,赴广东、广西等地进行立法调研。2009年4月,又在随州市对《草案》起草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抓紧研究并争取尽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省人大的要求,省政府把《条例》的修订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由省住建厅组织专班负责起草条例修正案,在全省建设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年初将送审稿同时报省人大和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赴襄樊、随州、孝感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并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了《草案》。2010年5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修订《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议案。
三、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原《条例》共八章,三十九条,《条例》(修订草案)共九章,六十二条。新增章节为信用管理,条目增加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管理、发承包方禁止行为、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本次修订中,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前提下,结合我省的实际,对原《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
(一)关于《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首先,建设工程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涵盖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冶炼工程等等,而建筑市场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除了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联系比较紧密外,与其他建设工程的联系相对较少;第二,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的运作方式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运作方式有很大差别;第三,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管理体系。为了避免引起歧义,因此,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随着当前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建设工程发生了深刻变化,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已经呈现出扩大的趋势。但农民建房在现阶段仍然不是按照常规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还不能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管理的基本程序进行管理。国务院《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所以,按照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而应从其规定的原则,本《条例》没有涉及《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已经规定的内容。
(二)关于招标投标工作
因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龙头,为保证本条例的完整性,本次修订中保留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内容。由于在上位法中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本次修订中对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只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对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本次修订中,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程序和各方主体责任进行了界定,并根据我省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在管理制度上形成了闭合管理的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定位。
(四)关于工程造价与合同管理工作
在上位法中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平等和公正。因此,本次修订中,按照省政府令第311号的规定,通过近几年的实际运行经验,我们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计价方法、计价依据的使用等,提出了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五)关于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诚信体系建设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通常采用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规范建筑市场的方法,本次修订中,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补充手段,对于建立完整统一的建筑市场,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发挥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是根据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的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