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4-14 00:3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12月4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剑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1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12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净空安全保护、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名词解释有重复。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本条例调整的净空安全保护包括两个方面,即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为了进一步准确表述调整范围,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不再对“民用机场净空”单独解释。二是将条例的适用范围表述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条例。”三是将草案二审稿附则中关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解释分别调整到相应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之中。(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一款都规定了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为了使政府的职责更集中,可合并为一款规定。据此,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边界接壤区域升空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由升放单位和个人判断是否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据此,建议作相应修改。即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发生异常情形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关于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太宽泛,有的不便操作,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二审稿规定的禁止行为与国家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考虑到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比较专业,需要有具体的技术标准,实践中可能影响电磁环境保护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条例中难以具体列举,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五、有的委员建议,是否应当进一步明确净空保护区域的具体范围或者确定标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净空保护区域是民航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所划设的一定区域。在实践中,根据民用机场等级和跑道类型的不同,所编制出来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也各不相同,不同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也不完全一致,条例难以直接划定具体范围,需要依照上位法对净空区域的划定方法和公布程序掌握执行。故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顺序作适当调整,有些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1年3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