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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0年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立法计划,为做好《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有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以及教科文卫委员会分别赴外省和武汉、恩施、天门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了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和教师代表座谈会。9月10日,委员会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后,又会同省教育厅召开了由部分市、州、县、区教育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征求了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委员会于9月1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审议认为,1986年12月11日通过的《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实施办法》中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很有必要。一是适应贯彻实施国家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的需要。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新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了保障与上位法相衔接,必须对其进行修订。二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尤其是今年7月,国家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为了落实中央对义务教育的新要求,必须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三是巩固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二十多年来我省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确认,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修订的《办法草案》比较成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为保障农村、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建议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机制,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和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差距,对农村、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实行倾斜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为切实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建议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科技等各种课外实践活动,参观博物院、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培养学生好奇心和思考兴趣”。
三、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到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和资教生或者特岗生中招聘录用”;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津补贴制度,并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四、为扭转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中存在的“上进下退”的倾向,建议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本级财政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五、为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建议将“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列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督导内容之一,并将“推进素质教育”作为第二项。
此外,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如,将第二十九条中“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将第五十六条中的“主要领导干部”修改为“主要负责人”等。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