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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4-14 00:4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11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9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修订我省原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对于贯彻义务教育法和中央、省委关于义务教育的重大决策,巩固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办法草案发送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和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10月上中旬,刘友凡副主任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先后在武汉、黄冈、罗田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中小学校长、教师代表的意见,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深入部分城乡中小学进行实地考察。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提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根据主任会议要求,11月24日,又召开洪山区、孝南区、蕲春县政府、乡镇及教育部门负责人,中小学校长、教师代表座谈会,对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并再次作了修改。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思路和重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把均衡发展作为发展方向,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今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十七届五中全会制定了“十二五”规划建议,对教育优先发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等提出了新要求。我省是教育大省,义务教育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也面临着发展不平衡、教育投入不足、素质教育推进困难等问题。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修订实施办法,既要充分体现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同时还必须结合我省实际,充分体现国家两个规划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我省发展义务教育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把握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进一步突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突出政府的保障责任,突出均衡发展,突出学校建设和安全,突出教师队伍建设,突出素质教育。据此,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二是对体例结构作适当调整。新增第二章“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将第三章改为“学生与入学保障”,第四章改为“学校建设与安全”,第五章改为“教师队伍建设”,第六章改为“教育教学与素质教育”,将“经费投入”和“督导”两章合并,作为第七章,章名改为“投入保障与监督”。三是根据调整后的体例结构,增补充实了一些新规定,对原有内容进行相应整合。由此,以求既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也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要求,使立法目的和思路更清晰明确。

二、关于政府保障责任和义务教育的工作方针。有些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地方和专家建议,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应当进一步强化、细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职责;有的建议明确义务教育的工作方针;还有的建议,必须确保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比例达到国家对我省的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教师、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财政性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的总体要求”,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因上级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根据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细化了省、市、县政府的保障责任。增加了政府目标责任制以及有关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二是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工作方针。(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一条)

三、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的教育政策,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也是上位法的重要精神。根据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地方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均衡发展的基本措施和目标。基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向农村、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的力度,加快消除校际、区域、城乡之间的差距。基本目标是实现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和义务教育质量一体化。二是财政投入倾斜。省政府应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规模,县级政府应按规定将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投入的增长比例“农村地区应当高于城市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高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三是师资倾斜。建立健全教师和校长的流动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在教师的编制调配、岗位设置、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四是教育教学设施倾斜。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改造薄弱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建立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等。五是均衡生源。建立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制度,逐步扩大分配比例。学校不得为选拔学生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不得将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编班的依据。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人数、新生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等。(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关于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益。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流浪儿、孤儿等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益,备受委员们和社会各方面关注。根据委员和一些地方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宿舍、食堂、饮用水、厕所等生活设施、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和学校管理等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应当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从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中列支,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学校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关心留守儿童身心健康。二是规定推行融合教育,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融入城市的教育形式和环境,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与城镇学生平等对待,平等接受教育;政府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拨付教育经费。三是对贫困学生实行资助并列入财政开支。四是对流浪儿童、孤儿,规定“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入学”。五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事卖艺、沿街乞讨等活动。(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五、关于学校建设和安全。一个时期以来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社会反映强烈。有些委员和地方建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学校建设、校园及周边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据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在农村偏远地区合理规划布局教学点,保障低龄学生就近、安全入学。二是学校应当加强校舍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维护学校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按规定为学校配备安保人员。校园周边“不得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六、关于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有些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地方提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制约均衡发展的突出问题,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从教。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高校毕业生参加特岗、资教计划的,在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经费奖励、助学贷款补偿、优先入编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并规定城镇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的,应有在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一至两年的经历。(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七、关于素质教育。有些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地方提出,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法规应当体现国家对素质教育的核心要求,并对当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问题,制定具体措施。据此,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二是推进小班教学,逐步实现小学35人以下、初中40人以下的要求。三是分别规定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责任。四是建立素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并对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监测、考核评估和督促检查。发现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等。(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对有关禁止条款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提出了意见。法制委员会据此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建议不作重复为宜,并对有关条款作了适当删简,同时增加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衔接性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办法草案中的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也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