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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0 00:4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11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公安厅厅长  吴永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湖北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地方消防法规,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全省消防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消防工作也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须制定《湖北省消防条例》予以解决。

一是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近几年来,全国火灾形势日益严峻,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接连发生。2009年1月31日,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今年11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火灾造成19死亡;11月15日,上海一高层公寓发生火灾,造成58人死亡。我省火灾形势也不容乐观,2008至2009年,全省共发生火灾23000余起,死亡83人,受伤41人,直接财产损失1亿多元。今年1至10月,全省共发生火灾7569起,死亡19人,受伤7人,直接财产损失3003.3万元。连续发生的火灾事故,给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造成了巨大影响。原有的地方消防法规滞后于火灾形势的发展,如不及时修订,公共消防安全必将进一步受到影响。

二是适应消防工作实际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省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有:消防工作涉及的部门、单位和社会等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够明确;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消防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多;消防安全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火灾预防制度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源头管理、标准化建设、安全管理和队伍建设等都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加强。

三是贯彻落实《消防法》的需要。2008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于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消防法》,对立法宗旨、工作原则、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消防管理等都作了较大调整和变动,我省原有的《实施办法》中的很多规定与新《消防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为保证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我省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及时解决制约、影响我省消防工作健康发展的机制性、瓶颈性问题,对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显得十分必要。

新《消防法》颁布后,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开展地方消防法规立法工作,有19个省、市、区的《消防条例》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新修订的《消防法》颁布后,省公安厅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从2008年12月8日开始,经过全面收集文件资料、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深入基层调研论证、召开办公会专题研究、法制部门审核修改等阶段,先后召开八次座谈会、五次研讨会、两次办公会、并经两次法律审核。2009年6月8日,省公安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进行专题讨论、审核。同年7月5日,省政府法制办着手条例草案的审核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在深入基层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地、市、州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今年5月17日,李鸿忠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以新《消防法》为依据,立足我省实际、细化原则规定、固化创新经验的原则,既遵循《消防法》的规定,又体现湖北地方特色。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六十五条,主要涵盖了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方面的实体性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义务。

人员密集场所,就是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较大。近几年来,在全国有影响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大多发生在人员密集场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活动(即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得到了公安部的充分肯定。去年2月10日,公安部发文推广湖北的成功做法。今年6月2日,公安部又在湖北召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宣传工作现场会”,推广湖北消防宣传“三提示”工作的典型经验。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工作,是对公众进行的最直观的消防宣传方式,是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危害的有效举措,也是公安消防部队爱民实践、消防工作关爱民生的良好载体。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把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确定为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义务,符合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也为推进“三提示”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建立了长效机制。

二是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标准化管理。

2007年,我们与省质监局制定了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加油加气站等八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方标准,并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逐步推行,取得了一定实效,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湖北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鄂政发〔2006〕36号)要求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认证管理,指导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规定:要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2006年起陆续制定我省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指导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36、56号文的要求,为坚持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的有效做法,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并依法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达标认证。

三是确立了消防职业资格鉴定制度。

从2007年开始,我们依法成立了“湖北省消防总队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尝试推行消防职业资格鉴定制度。通过三年的摸索和实践发现,推行消防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对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单位的自主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省政府36号文规定: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畴,建立职业资格等级认定管理制度,并将职业资格等级与就业范围挂钩。省政府56号文也规定: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为进一步确立消防职业资格鉴定制度,根据我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四是明晰了多产权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主体。

多产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是目前我省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同时多产权单位也是火灾多发单位。其主要原因是多产权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不清、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导致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善,起不到防火、灭火作用。为明确多产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负责。对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五是加强了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目前,我省消防官兵共有6000余人,担负着全省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尤其是随着消防部队职能的扩展,消防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消防力量建设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省政府36号文提出要加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地方专职消防队、消防保安和志愿消防队建设,根据现役消防警力缺额情况,招聘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执勤灭火和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勤务工作。省政府56号文提出要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有计划地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防灭火工作,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标准。乡镇要逐步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省公安厅、发改委等五厅委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也对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作了具体规定。为有效推进这项工作,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招聘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雇员、建立治安联防和保安消防队的规定,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条例还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很多条文进行了细化。一是进一步细化了相关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认知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自救、互救能力”。二是进一步明晰了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管理公共职能,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在《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同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未设置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较多的实际,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确定责任人进行维护管理”。同时,对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资金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公共交通工具防火工作、农村消防工作、火灾调查工作等作了细化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