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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0 00:5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12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防法》,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1年1月下旬和3月上旬,刘友凡副主任及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相关负责同志先后到孝感市及其应城市、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开展立法调研,就条例草案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社区和商户代表的意见,并实地察看了有关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和汉正街“1·17”火灾现场。3月6日至8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司委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湖北省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3月14日,刘友凡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就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一步听取了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适当修改,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内司委征求意见。3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些委员和内司委以及调研中各方面提出,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建议单设一章明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主以及街道、社区等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据此,建议增加“消防工作职责”一章,明确各类消防责任主体的职责。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将消防业务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组织和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管,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发改、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三是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火灭火预案,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组织防火检查、排除火灾隐患;消防重点单位还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等。四是个体工商业主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消防设备,保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业主的消防安全职责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此外,还明确学校、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街道、社区和家庭的消防安全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二章)

二、有的委员提出,消防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责任制、问责制,确保政府消防职责履行到位。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与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二是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一条)

三、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发展同步;同时要加快老城区以及传统商品集散地区的消防改造。据此,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改造、搬迁。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

四、内司委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也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受抽查。据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相应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

五、有的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预防火灾是消防工作的关键,建议针对当前火灾预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建议在“火灾预防”一章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二是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是高层建筑、建设工地等的防火管理;四是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以及经费来源;五是消防产品、建筑材料等的消防安全性能要求;六是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检测维护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守;七是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的分离、隔离以及火灾防范措施。(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六、有的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当积极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岗位业务培训,建立消防职业资格制度,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提高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具体条件和认定机构,并对其开展业务予以规范;二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消防特种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三是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七、有的委员和地方、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基层群众性志愿消防队的支持、引导,并给予适当补贴。有的委员和内司委提出,政府招聘消防员、文职雇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据此,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进行整合,规定政府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等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社区、物业设立的各类保安、联防组织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社区消防组织给予适当补贴,政府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可以招聘消防员、文职雇员,充实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有重点地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据此,建议:一是结合我省制度廉洁性建设的有关要求,修改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建立执法档案,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明确了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监督中七种具体的禁止性行为。二是修改第五十一条,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三是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应当挂牌督办。(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九、有的委员和内司委提出,对有关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增加法律责任条款,从严处罚。据此,并考虑到消防法对单位不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单位不报送消防设计审核以及破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等三十多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与上位法相衔接。同时,对建筑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未取得有关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个体工商业主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等,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草案二审稿第七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或者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了32条,删去15条,合并了9条,条款数由65条变为73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消防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