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4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0 00:5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4月2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31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4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体例结构可否斟酌调整;有的委员认为,“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一章可分作两章。鉴于节约能源法分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且其他省市出台的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均沿用这一体例结构,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分为“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两章,同时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节能信息和技术的交流合作”,“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总则中有关表彰奖励的条款调整到“激励措施”一章中。(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强化有关部门的节能监管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建设、交通、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在“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一章中具体规定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如明确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业节能监管,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主要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关闭落后产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引导扶持节能材料的研发、推广应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监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发展城市自行车交通,减少交通能源消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监管,加快更新农业机械设备,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沼气工程等。(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有关能源审计的表述和能源审计主体不明,可否予以明确。经研究,能源审计是对用能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进而加强能源科学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措施,有别于一般财务审计。根据国家部委有关精神,具备条件的用能单位可自行开展能源审计,也可委托相应的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据此,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的“委托的单位”改为“委托的节能服务机构”。(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工业节能在我省节能中的比重较大,应当进一步强化监管;有的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生活节能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调整、充实有关工业节能的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用能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等内容。这样法规草案中涉及工业领域节能共两条、五款,涵盖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的职责、工业企业和电网企业的义务等方面,内容比较全面。同时加强生活节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节能监督管理,提倡文明用能消费方式,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采用节能产品,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社区居民和村民宣传节能理念和节能知识,增强节能意识,提高节能水平。”(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提高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的委员建议将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列入节能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有的委员提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节能减排方面起带头示范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并增加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六条对选用高耗能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罚款偏轻,具体如何处罚也不明确;也有的部门提出,高耗能交通运输工具尚无国家标准,该条处罚缺乏操作性,建议删除。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条,同时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进行合并、删减,文字作适当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1年6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