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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5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4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证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修订我省现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4月中旬,刘友凡副主任带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相关负责同志到仙桃、天门开展立法调研,就修订草案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部分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意见,并走访部分村民委员会,了解换届选举工作情况。4月19日至20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民政厅、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司委审议意见以及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并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妇联等征求意见。5月上旬,法规工作室根据省直单位反馈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适当修改,同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内司委。5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修改形成了《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按照主任会议意见,5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修订草案二审稿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向省委作了汇报。根据省委意见,法规工作室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内司委以及基层各方面提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方面需要大量投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仅靠村级收入和县乡财政补助,难以保障,建议上级政府给予补助。据此,结合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八条中增加规定:“县乡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给予补助。”(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条)
二、有的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我省2005年以来实行“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由省、市、县三级政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实地全程观察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况。这一制度在我省第六、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肯定。建议本次修订选举办法对这一制度予以规定。据此,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观察、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三、有的委员和内司委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其成员构成、资格条件、推选程序、工作职责和履职规范。据此,建议修改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一是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成员一般为五至十一人,村民小组较多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适当增加。二是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三是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村民中有威望的村民担任。四是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此外,还建议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作补充完善,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告知村民选举事项、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等。(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部门和基层建议,对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不予答复的,不予登记参加选举。据此,结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增加规定:“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
五、有的委员、内司委和一些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有的委员提出,应当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大学生“村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积极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鼓励在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连选连任。据此建议:一是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能够带领村民发展农村经济、共同致富”。二是结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鼓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的驻村大学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鼓励在发展农村经济、带领村民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连选连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
六、有的委员、内司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除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外,有些地方还采取了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建议对这一方式作出规定。据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章标题“候选人的产生”修改为“选举方式”,并增加两条,一是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二是规定:“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氏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七、有的委员和内司委建议,明确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投票方式。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八、有的委员、内司委和有的单位提出,完善相关选举制度,扩大农村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范围,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妇女成员,推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实践。据此,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二是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三是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九、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选举办法一并规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产生办法。据此,建议增加相应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十、有的委员和地方建议,明确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中有关乡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据此,建议增加相应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或者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共修改36条,增加3条,删去2条,拆分4条,条数由42条变为47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