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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2 02:0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3月18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做好《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国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2009年、2010年两个年度,财经委员会会同省国资委先后到本省武汉、宜昌以及赴上海、天津、辽宁、吉林等省市进行了立法调研。2011年3月3日,财经委员会与省国资委联合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听取了相关法学专家、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律师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世茂出席了论证会。

3月18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段远明同志主持召开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第45次会议,对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财经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非常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同时,财经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问题。条例(草案)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范不够全面,且依据的上位法也不必用全称列出;即使列出,公司法也应置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之前。为此,建议对第一条作出适当修改,对立法目的进行更为科学、完整的界定。

二、关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范问题。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不仅关乎着企业发展与业绩成长,更关乎着企业风险规避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规定仅仅是设置备案制度显然不够,而是要从程序上对企业经营层的重大决策行为予以严格规范。

三、关于出资企业之间争端解决机制问题。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对出资企业之间、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争端解决机制,仅设置协商、司法两种解决途径不够全面。建议在司法解决途径之前增添设置仲裁机制,这样更为科学、合理。

四、关于出资企业的境外投资和境外资产监管问题。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加强境外投资和境外资产监管日趋迫切。据悉,国务院正在制定相关暂行规定,建议条例(草案)将我省出资企业的境外投资和境外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先期作出原则性规定,今后视情况再制定专项管理办法,以体现条例的完整性和创新性。

五、关于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条例(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范总体上比较笼统、原则,赋予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显得过大,不便于操作。建议条例(草案)依据违法程度的不同,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级次规范,提高该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限制自由裁量权。

六、关于对上位法的重复和有关文字表述不规范问题。条例(草案)有大量重复上位法的内容,建议作适当删减,避免照抄照搬,突出湖北特色。同时,条例(草案)还存在一些文字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表述等,错误明显,需要进行认真修改;还有些条款意思表达不全,需要补充完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