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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2 02:0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国资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5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按照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表述应当斟酌修改。据此,并参照相关文件的表述方式,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章除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设置,还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建议将第二章的章名修改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也有委员提出,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聘用也是第四章的重要内容,建议将章名修改为“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聘用与考核”。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三、有的委员提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条例应当对国家出资企业如何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作出具体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国家出资企业”一章中增加一条,即“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加大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加强关键性、战略性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都涉及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应当归并、整合,使得条文内在逻辑结构更加清晰;也有委员提出,国家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已有详细、全面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关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可以作适当精简。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予以合并,集中规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内容;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作适当删减,并与第十二条进行整合。(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十四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关于国家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草案二审稿规定应当“有良好的品行”过于原则,建议作具体规定。据此,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和实践中具体操作的情况,建议将“有良好的品行”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七、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也有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四条的表述可进一步精简。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并对有关表述进行调整,即“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对其管理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一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入限制的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据此,并考虑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禁入限制的规定作适当修改,与上位法相衔接。(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顺序作适当调整,有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1年8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