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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1年5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副厅长 程 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997年,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启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一直高度重视、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从2007年开始,省委、省政府连续五年将法律援助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实现了全覆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117个,机构建设完成率达100%。其中,行政机关性质的87家,事业单位30家(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7家)。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建法律援助工作站1221个,在所有行政村均聘请了法律援助信息宣传联络员。在监狱劳教系统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室)40个。与各地工、青、妇、残和消协等群团组织及高等院校共建社会法律援助机构444个。二是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全面推进。2003年,省政府制定了《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2004年,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的通知》。200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武汉市于1999年出台了《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三是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大幅提高。2007年至2010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为近90万人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82万件,办理各类法律援助诉讼案件72893件,为群众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8.8亿多元。其中,2010年的办案数量比省政府办实事项目实施前的2006年增长了153%。四是法律援助工作方法和措施不断创新。将关系民生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纠纷,以及关系社会稳定的涉法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全面建立了“12348”法律援助自动化咨询平台。全省90%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实现了咨询接待场所一楼临街化和无障碍通行。一些地方还在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了农民工异地维权联系站点。
二、制定《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 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的是困难群体最根本的生命健康权、劳动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去年9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时,李鸿忠同志强调指出,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是一个地区社会文明和法治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是人民政府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 当前,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在诉讼体制由职权式向庭辩式过渡的形势下,诉讼当事人能否平等获得法律帮助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对于经济困难以及聋、盲、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不能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将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因此,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证公民不分贫富强弱,一律平等地获得法律的保护,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引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实施法律援助,有利于将社会矛盾引导到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的轨道上来,有效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进而增强群众法制观念。特别是在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中,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和消除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避免事态恶化。通过地方条例规范我省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制定条例是切实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2003年6月,我省先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了《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促进和规范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的一些规定已显得滞后,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认识不到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措施不到位;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规定比较狭窄,经济困难标准规定较低;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不够健全。这些影响和制约法律援助制度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加以解决,确保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五)制定条例是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的迫切需要。 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就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而言,涉及政府及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交通、房管等诸多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组织、协调、指导这样广泛的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亟需制定条例加以规范和调整。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起草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起草文本。省司法厅于2008年开展了《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以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对《办法》实施效果的评价意见。2008年底,省司法厅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后,发至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征求意见,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二是调研论证。2009年,省政府法制办两次组织到荆州、荆门、黄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征集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调整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第二,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程序,体现便民要求;第三,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第四,公、检、法等部门应健全相应制度,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第五,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三是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征求了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的意见后,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其间,围绕法律援助经费、部门职责等内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协调修改,形成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经2010年9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为主要依据,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践经验为基础,共六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对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范围、形式、管理、程序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草案)》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说明:
(一)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承担的一项职责,没有政府财政保障就没有现代法律援助制度。针对我省法律援助需求量较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现状,为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司法行政部门预算中的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适当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根据我省近几年法律援助实施情况,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大对困难群众保护的角度出发,《条例(草案)》第六条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有所扩大,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以在更多更宽的民生领域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三)适当降低了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执行。同时,《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等六种情形,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的情形,以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可以依法申请得到法律援助。
(四)规定了法律援助与有关部门工作的衔接配合问题。 为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有序进行,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法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调查取证,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规定予以协助”。
(五)明确了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措施。 为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条例(草案)》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规范。二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活动监督指导。三是第三十条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制度。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