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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7 03:1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8月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31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8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大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相关内容,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在重大动物疫情确认期间,是否发生重大疫情尚待确定,疫区也不确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封锁疫区值得斟酌,建议删除。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为了降低动物养殖业风险,应当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关商业保险。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养殖业风险,减少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关于检疫申报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予以细化。据此,并结合上位法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建议表决稿第三十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对官方兽医、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等予以解释;也有委员提出,可否增加动物饲养过程中应当合理用药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考虑到动物防疫法对官方兽医、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已有具体解释,国务院及农业部对安全使用兽药也有相关规定,建议不作重复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顺序作适当调整,有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1年10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