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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的审议意见
(2011年7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即送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工委、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顾问组成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等省直15个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梳理。4月28日,委员会召开了第四十一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6月14日至18日,蒋大国副主任率常委会专题调研组赴恩施自治州,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立法调研。7月15日,主任委员朱常渭主持召开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均未提“政府主导”,且《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旅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上海、山西、福建、贵州和云南等省市的“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中关于旅游业管理运行机制的表述均为“政府引导”,建议将第三条中的“政府主导”修改为“政府引导”。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第十七条精神,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旅游安全设施及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
三、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强化安全责任,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实行无绩效退出机制”修改为“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无绩效,依法实行退出机制”。
五、根据《湖北省旅游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人员,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甩团甩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处理。”
七、删除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