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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7 03: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7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后,即送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工委、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顾问组成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直32个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6月29日上午,委员会召开了第四十三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7月13日至14日,委员会组织调研组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就该自治条例报批稿前期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交换了意见。7月15日,主任委员朱常渭主持召开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该自治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机关是国家的县级地方政权,有保证地方性法规在本地方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行政法规”修改为“法规”。

二、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权和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罢免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任免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中的“、贷款担保机构”删除。

四、根据宪法和审计法关于审计权力专属于审计机关的规定,建议将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审计和”删除。

五、在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有计划”前增加“依法”。

六、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注重节能减排”修改为“严格节能减排标准”。

七、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将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为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