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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1年7月1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做好《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国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2011年4月、6月,财经委员会会同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组成立法调研组,先后赴湖南省和黄石市进行立法调研、考察。2011年6月24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邀请相关法学、社会学、电力等方面专家学者以及知名律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论证,听取了意见。
7月12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段远明主持召开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第46次会议,对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世茂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财经委员会认为,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电力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支撑。但是,一直以来,电力设施建设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完善,人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绝,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制定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非常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财经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立法宗旨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表述不够完善,保障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权利等法律精神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建议条例(草案)把保障民生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纳入立法宗旨一并规范。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关于法规调整范围的规定表述内容比较全面,但后面各章节的具体规范基本只涉及输电网络,前后不相一致,建议作适当修改。
三、关于立法原则的问题。
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是建设与保护两个方面,在保护这个层面上应该是全社会的,对此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未能准确表述和涵盖,建议条例(草案)从全方位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定。
四、关于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六章中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重要用户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件和处置突发事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仅依靠电力设施产权人、重要用户是不够的,应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单位协助下制定应急预案,以强化对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处置。
五、关于相关责任主体职责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五条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规定显得过于笼统,不便执行,容易出现多头监管而又责任不明确的状况,且在法律责任部分没有问责条款,法律责任约束力不够。建议条例(草案)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六、关于核电问题。
由于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在全世界引起了对核电安全的极大关注。但根据湖北核电发展的实际,本条例(草案)对此需要认真研究。
七、关于条例(草案)相关具体规范问题。
如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的“法定时限”,具体时限规定不明确;“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有没有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第二十八条中的“供电企业可不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电报装申请”表述不当,“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中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供电”与合同法规定相悖;第五章标题为“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但该章主要内容只是关于电力设施与林木种植、修剪等相互妨碍的处理问题,对此需要作进一步调整。此外,条例(草案)还有一些文字表述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