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震减灾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现行实施办法进行修订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发送各市州人大、立法顾问组和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中旬,法制委员会到宜昌及秭归等地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筑设计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实地察看了当地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情况。8月下旬,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地震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调研中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发至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及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9月14日,刘友凡副主任、法制委员会到四川省进行学习考察,根据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经验以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法规工作室对修订草案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9月1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些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涉及面广,责任大,情况复杂,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进一步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坚持专群结合,组织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据此,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防震减灾联络(观察)员队伍,组织开展群测群防活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八条)
二、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我省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设置很不统一,有的地方甚至无机构,无专业人员,经费保障也不足,实施办法对此应当作出相应规定,以适应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据了解,目前全省范围内,属于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4个市(州)、28个县(市、区),只有1个市和1个县设立独立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大部分地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和科技、建设、国土、人防等部门合署办公;其他市县,有的独立设置,也有的合署办公,还有26个县尚无机构。据此,并结合省政府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以及群测群防工作等落实情况,应当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该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研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科技水平;也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地震监测环境保护,推动全省地震监测台网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做好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科技水平。二是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三是建立健全省、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四是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建立地震信息网站,依法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信息。(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四、有的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地方提出,防震减灾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监管,提高城乡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并将探测、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城乡规划的依据,确保城乡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不利地段。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三是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和运用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相互衔接。四是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五、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震减灾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三是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和教师职工防震减灾教育,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师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四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六、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据此,建议增加: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保障系统,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二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执行情况,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联动协调机制。三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专职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七、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增加对不按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设施,不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单位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增加相应的责任条款。(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或者文字修改,并对结构进行了重新设定,将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合并到总则一章,将第五章、第六章的内容合并为一章。修改后的办法草案,增加了13条,删去1条,合并3条,章节由九章变为七章,条款数由42条变为51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