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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12-27 01: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7月1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汶川地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根据上位法的变化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近年来,教科文卫委员会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作好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率教科文卫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赴武汉市和武汉基准地震台开展调研。2011年6月,委员会就省政府提交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赴宁夏、甘肃等省区进行学习考察。7月初,委员会召开座谈会,邀请省国土、住建、水利、地震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有关院校、企业和单位的法学专家、技术专家征求意见,并赴黄冈、武穴、黄梅等市县进行调研,听取基层人大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

7月14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防震减灾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安全事业,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修订草案》吸纳并体现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构合理,内容较全面,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为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委员会还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1、建议在《修订草案》总则中体现中央有关精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都对政府防震减灾责任提出了要求,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有助于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地震监测预报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人力物力的科学研究工作,也需要广大群众参与支持。同时,我省是科教大省,在工程防灾、大地测量、人卫激光测距、强震反应观测和地震预警等方面都有较雄厚的科研力量,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章中增加“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和协调各方面科研力量,推进科技成果应用于防震减灾。积极支持鼓励群测群防活动。”的内容。

3、建议《修订草案》进一步突出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是现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明确要求,建议予以保留。各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应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同时建议《修订草案》吸纳《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使有关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4、关于地震应急救援。我省城市人口密集,如果没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很难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后增加规定:“50万人口以上城市,应当规划、设计并逐步建设功能规范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我省江河库区众多、大型工程集中,这些大型项目有的跨市县,有的不属地方管理,应当制定省级预案更能体现有备无患。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为:“我省辖区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干流、三峡坝区、丹江坝区、清江梯级开发流域、核电站应当制定省级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5、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的有力保障,《修订草案》中关于“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小区划”这些对政府的强制性要求,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有关重大建设工程必须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设施”这些对单位和个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缺乏法律责任,将难以贯彻落实。建议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委员们还对《修订草案》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