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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1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气象局局长 崔讲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就《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全球气候背景来看,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最新评估报告的分析,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极端气象灾害发生的频率明显增加。今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发生频率可能还会增加,强度可能还会增大,从而引发极端气象灾害。
我省属于气象灾害频发省份,虽然我省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各类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因素而引起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和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等各类事故仍然给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如2008年,中南十省大范围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给我省造成了自1954年以来持续时间最长、影响程度最严重的冰冻雨雪灾害。去冬今春,长江中下游部分地区饱受历史罕见的干旱之苦,6月上旬旱涝急转,上百万人遭遇洪灾,农田受淹,房屋倒塌;我省南部、东部发生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并引发了山洪、滑坡、雷击、大风等多种自然灾害,有的地方6小时雨量达308毫米,历史罕见,造成17个县市100多万人受灾,并造成人员伤亡。尽管我省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组织下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主要是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预警能力不强;气象灾害综合防御和救助体系有待完善,存在重救灾轻防灾、避灾、减灾的现象;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不够重视等。针对上述问题,迫切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出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法规体系,规范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经过认真总结分析多年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取得的成绩、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社会需求,我们认为迫切需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立法工作,于2006年初成立草案调研编写小组,开始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还积极向省人大申报立法计划,该条例被列入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省人大立法预备项目,2011年被确定为正式立法项目。
《条例》草案的形成大至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草案初稿形成阶段。调研编写小组在对广西、江苏、山东、四川、西藏、内蒙古、重庆、安徽、甘肃等省(区、市)已经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的法规、规章进行了学习研究后,结合我省实际,认真总结分析了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于 2007年1月形成了初稿。在向省人大申报将《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的同时,省气象局也向省政府呈报了《关于申请2007年立法项目的报告》,申请将《条例》列入立法项目。二是调研论证阶段。《条例》自2007年被省人大列为预备项目以来,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带领调研编写小组到宜昌、荆州、鄂州、孝感、随州等市州,以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得比较好、出台了相关法规的西藏、广西、四川、吉林等省(区)开展了立法调研。2007年以来,组织有关专家对起草的《条例》进行了反复的论证和修改,并多次向省人大农村委和省政府法制办汇报起草思路和工作进展,得到了省人大农村委和省政府法制办领导的支持。经吸取外省立法经验、反复论证后形成了送审稿。三是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阶段。今年年初省政府法制办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送审稿的意见,收集意见后,在充分吸收意见、采纳建议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并通过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四是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改。2011年7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各相关部门和省政府领导对送审稿又提出了一些建议与修改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根据这些建议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条例》草案中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气象灾害的界定和普查
《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随着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上述气象灾害对航空、交通、通信、农业、城市管理、生态和人民生命财产所构成的威胁不容忽视,因此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对气象灾害的涵义作出了界定。
气象灾害普查工作直接为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供依据。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的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气象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依法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职责。第十二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主要内容。第十三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的参考依据,其他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协调。
(三)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
由于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危害,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准确地监测预报气象灾害,必须及时掌握大范围、多行业的监测信息,在重点城市、重点设施所在地区组建气象灾害监测专网,建设多部门联合信息网络。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加强紧急避难场所建设,有效防御灾害,减轻损失。
因此,草案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气象灾害预防、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的角度,就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放和接收设施建设,紧急避难场所建设,气象灾害多发区、易发区、重点区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建设,以及联合信息预警系统建设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
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十分必要,这是多年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中,以及城乡规划、建设前缺乏科学的气象灾害评估,忽视建设前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导致工程建设后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较弱,造成巨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样的事例较多,《湖北日报》2011年1月6日以《近半个月来,天河机场几乎天天为雾所扰》为题的文章,揭示了武汉天河机场经常在9时后大雾弥漫,机场被迫关闭导致进出港航班延误的事实。据气象专家初步分析,这种局地浓雾的产生是因为机场周边水体较多,充裕的水汽蒸发凝结成雾,因微风、空气流动等原因飘至机场的“平流雾”。这是天河机场建设选址时,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做得不够留下的遗憾。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按照《气象法》第三十四条作出规定:“城乡规划,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第二十六条专门针对电力、通信、道路、桥梁和其他重大基础设施,规定其工程建设设计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五)关于气象灾害应急
我省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此,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专设第四章规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调整、终止、应急抢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罚则问题
为确保《条例草案》的有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条例草案》专设第五章对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的行为,在其它法律法规中尚未设定法律责任的情况设定了具体的罚则。其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
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