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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3-27 08:5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9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7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8月中旬,农村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部门的意见。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辉率农村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赴辽宁、吉林两省就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并在鄂州市召开了有市人大、市政府及法制办、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城建、规划、民政、电力、气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就条例草案的内容及当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征求了意见。

9月15日,张卫东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农村委员会认为,我省属于气象灾害频发省份,虽然我省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各类气象灾害及因此而引起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停水断电等各类事故时有发生,给我省经济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制定该条例,对加强和规范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减少气象灾害损失,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鉴于气象主管机构的垂直性与地方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属地性的交叉关系,在立法中要注意明确地方政府与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如何建立联防机制,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等,都应该厘清责权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尽量减少一般性规定。

2、要突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与信息的及时发布,这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源头。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健全灾害性天气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同时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放和接收设施建设。

3、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国内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条例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是必要的,根据我省的实际,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中的“国家”二字,将“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中的“开展”改为“应当进行”,并删除该条第二款。同时,在此条后增加如下内容另作一条:“建设工作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筑(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未经雷击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4、条例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应当规定“未经雷击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