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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11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我省是气象灾害多发省份,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频繁出现,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为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各立法基层联系点,并在省人大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0月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刘友凡副主任率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到省气象局开展专题立法调研,赴宜昌市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意见,并赴外省专题考察。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气象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结合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求,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提前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村委员会。11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章节
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草案部分章节的有关内容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建议作适当调整;有的委员、地方提出,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应当增加有关保障措施的内容,并可独立成章。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章名予以调整,增加“灾害防御保障”专章,并补充、完善有关保障措施。修改后的条例,共分“总则、灾害预防、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灾害应急、灾害防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二、关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有的委员提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预防气象灾害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建议细化、补充。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适当修改,增加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依据。(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
有的委员、农村委员会提出,气象法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但规定得比较原则,应当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这一重要制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二是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三是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
四、关于雷击风险评估
有的委员、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规定雷击风险评估制度;有的委员提出,增加雷电防御的有关具体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雷击风险评估可为评估对象提供雷电防护的科学设计、灾害风险控制、经济投资、应急管理等方面服务,是实现科学防雷的必要条件,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据此,建议补充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未经雷击风险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同时,考虑到我省2005年制定的《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对雷电灾害防御已有专门规定,建议本条例不再就其他方面作重复规定为宜。(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
五、关于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
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的提升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基础,应当加强联合监测网络、监测信息平台,以及监测和预警设施的建设;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一章补充、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联合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有关监测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二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有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进行加密观测;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四是加强预警信息接收和播放设施建设,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及乡村显著位置,组织设立预警信息接收和播放设施,并对偏远农村、山区、渔区予以倾斜和支持。五是着力解决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的难题。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信息人员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应当及时传递。(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灾害应急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灾害的处理能力;同时,应当进一步发挥气象主管机构的监测、预报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灾害应急”一章中补充、完善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现有防灾救助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帮助公众开展防灾、避灾活动。二是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七、关于灾害防御保障
有的委员、地方、立法基层联系点提出,应当增加保障措施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基层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整合基层现有防灾人力资源,配备、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气象灾害防御资源,促进防御工作均衡发展,对贫困地区的灾害避难场所、公共防雷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给予扶持和倾斜。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四是进一步提高气象防御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五是加强气象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御意识;六是建立和完善防御投入机制,在明确将气象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金融保险等形式提高风险防御能力;七是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和加强基层气象专业人才队伍。(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其他禁止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有委员提出,上位法有处罚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为宜,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可以归并等等。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台(站)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二是对相关新增条款,如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删去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并对有关条款作适当归并。(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多处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二十四条,删减二十六条,条款数调整为四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