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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3-27 09:0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12月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气象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11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后,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便于公众知情,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也有委员提出,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便于配合。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补充相应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雷击风险评估是否可行;有的委员提出,雷击风险评估是必要的,但应当进一步规范相关评估活动。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雷击风险评估是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通过工程性措施防范雷电灾害,是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具体化,具有成熟性和可行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是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划分的,其中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主要包括制造、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家级档案馆等特别珍贵、特别重要的建筑,以及预计雷击次数达到一定限值的建筑,对此类建筑物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十分必要。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就规范评估机构的活动增加一款,即“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开展评估,不得出具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文件”,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三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就本条例与《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如何适用作衔接性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一款,即“《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四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增加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不得瞒报、谎报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的内容,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可适当归并;有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幅度可再斟酌;对有关新增禁止行为应当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如下修改:一是将有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合并表述,以更加简练;二是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八条中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作适当调整;三是对有关新增设的禁止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个别条款的顺序作适当调整,有的文字作了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2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