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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3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11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贯彻新修改的代表法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保障省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制定该处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2月上旬和3月上旬,刘友凡副主任及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到荆门市、孝感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一府两院”和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的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并征求了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二审稿,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3月19日主任会议审议后,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法规工作室又进一步征求了省政府10个厅局的意见。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建议,将法规名称中的处理办法修改为办理规定。据此,并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表述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规名称改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二、有些委员、地方提出,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应当进行考核,强化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的责任。据此,并根据省委文件精神和实际作法,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草案二审稿第三条)
三、有关方面建议,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的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的联系、协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共同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四、有些委员提出,实践中一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不高,重点不够突出,对政情民意的把握不够充分,建议作出引导性规定。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单列一条规定,“代表应当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是新增加一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履职活动,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充分把握政情民意,认真研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七条)
五、有的委员、地方提出,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基本形式,应当鼓励代表参政议政、积极建言献策,不宜作过多的限制性或者排他性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删除草案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限制性规定,并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进行合并修改;二是将草案第七条的排他性规定修改为“代表提出的解决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或者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作人民来信处理,并告知代表”。(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十一条)
六、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十条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机构职责的规定不够明确,表述不够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政府办公厅在交办工作的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承办。其中属于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统一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落实承办单位”。(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
七、有关方面建议,增加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知情权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督办责任。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以下内容:一是在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代表对办理工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进”;二是对草案第二十条重点建议的督办主体和程序作了修改;三是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第二款,规定“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四是将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后交承办单位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重新办理”。(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八、有关方面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多数由省政府及其部门承办,建议进一步明确省政府在办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所属部门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
九、有些委员和地方建议,为了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指导有关方面改进办理工作,建立激励机制,明确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第二十八条作适当修改,增加表彰条款。同时,对草案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列举了五项违法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主体。(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此外,还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其他有关内容、文字表述等进行了修改完善,条款顺序也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