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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11-22 00: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5月2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5月,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为做好修订草案的初审工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将修订草案分别印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一百余条;二是组成调研组,先后赴潜江市、荆州市、天门市、孝感市就修订草案开展立法调研;三是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范兴元带领下,赴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学习考察残疾人保障地方立法情况。5月21日,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第36次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范兴元到会并讲话。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994年5月经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与新的形势已不相适应。同时,2008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因此,为解决实施办法与残疾人保障法不相适应的问题,保证残疾人保障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及时解决制约、影响我省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修订草案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总结了我省残疾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内容可行,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关于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问题。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是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也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我省残疾人工作的实际,参考有关省市的立法经验,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第八条“逐步增加”之后增加“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二是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安排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增加一款“彩票公益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

2、关于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问题。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残疾人保障法修订的重点之一,也是保障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的主要前提。基于残疾的歧视,不仅指向残疾人,也指向残疾人亲属,甚至残疾人工作单位有时也遭受不同程度歧视。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内涵比禁止歧视残疾人内涵更丰富,保护的对象更全面。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中“禁止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的表述与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

3、关于对残疾人提供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问题。为体现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切实为残疾人办实事,建议:一是对成年重度残疾人实行特殊社会保障政策。将第十二条第三项“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修改为“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实行优惠。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下肢重度残疾人”之后增加“和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并在第一款之后增加“其他残疾人可以持残疾人证半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4、关于建立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问题。0—6周岁是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对残疾儿童进行及早干预和实施科学的康复措施,绝大部分身心能力能够得到较好的改善和补偿,相当部分还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功能障碍状况,为这些残疾儿童提供最基本、最亟需的康复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加大对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康复救助力度”之后增加“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的规定。

5、关于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问题。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改善办学条件,解决残疾儿童、残疾青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后增加“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同类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的规定。

6、关于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问题。鉴于残疾人事业的公益性和残疾人实现就业困难的特殊性,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在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残疾人”修改为“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此外,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