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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德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我省原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对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央、省委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举措,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在省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将修订草案发至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6月上旬,刘友凡副主任和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到武汉、咸宁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深入实地考察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和康复机构,并到海南省进行了考察。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残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7月11日,刘友凡副主任召开省财政、人社、教育、民政、地税、体育等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对修订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协调,根据协调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二审稿。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已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内司委。
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司委和调研中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的修改要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充分体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充分体现残疾人的迫切愿望和要求,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修改重点上,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明确权益保障范围、突出保障措施。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些委员、内司委、地方和有关单位提出,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是残疾人事业经费来源的重要渠道,建议明确福彩、体彩公益金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具体比例。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参考外省市规定,并与财政、民政、体育等部门协商沟通,法制委员会建议明确福彩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的比例“不低于10%”,体彩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比例“不低于5%”。并根据委员意见,增加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
二、有的委员、地方和有关单位提出,为加大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力度,促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筹集资金帮扶残疾人就业,建议将省政府规章中“财政代扣”、“地税征收”的征收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经与财政、地税部门协商沟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时,针对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信息不畅的问题,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统计、地税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包括用人单位统计数据、残疾人就业等内容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
三、有的委员、内司委、地方和有关方面提出,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管理难度大、教师工作量大、教学成本高,建议提高特教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考虑到特教学校数量不多、学生人数较少,所增经费有限,经与财政、教育部门协商沟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同类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八倍。”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规定的标准偏低,建议提高特殊岗位津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调整岗位津贴的权限不在地方,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具体比例。据此,建议删除该条中“15%”的规定,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落实并提高特殊岗位津贴”。(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四、有些委员、地方和有关单位建议,进一步明确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范围以及中央、省给予残疾人的有关政策优惠和福利待遇。据此,建议:一是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政策优惠和福利待遇”;二是对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水电费优惠等待遇作了列举性规定;三是增加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的规定:“实施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服务”。(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五、有些委员、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据此,建议:一是规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享有“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等方面得到扶持的权利”;“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享有税费优惠和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得到扶持的权利”。二是规定政府采取“优先购买产品和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帮助残疾人就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六、有的委员和有关方面建议,要为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创造条件,鼓励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活动。据此,建议规定:“省和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开办电视手语节目、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在相关新闻类节目中提供手语服务。”对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文艺等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奖励。”(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七、有的委员、一些地方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提出,当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存在“出行难、交流难”等问题,建议规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便捷的参与社会生活。据此建议: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二是规定“禁止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三是明确“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八、有的委员、有关方面提出,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权责对应、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的指向。据此,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加地税机关对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保障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九、有些委员提出,修订草案重复上位法的规定较多,篇幅较长,建议精简合并有关内容,对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据此,建议删去与上位法重复的有关条款,对部分条款进行删减合并。同时,新增有针对性的条款,总条款数由54条减少到51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其他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和处理。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