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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湖北时,要求湖北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湖北时强调,要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今年6月召开的省第十次党代会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提出,要开启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新征程。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是党中央对湖北的科学定位,是新时期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总目标、总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苏晓云同志提出,人大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经省委同意,将制定战略支点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泊保护条例等三件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规列为今年立法工作重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抓紧推进。为保证战略支点条例及时出台,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同志多次主持召开省人大、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和座谈会,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及法规工作室负责人等,先后在省内外开展了十二次立法调研。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世茂同志率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省内外进行了多次调研,财经委员会提出了重要审议意见。
今年7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党中央对湖北的战略定位,省委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决策部署、战略布局、工作重点、保障措施,以及近年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做法和经验等固定下来,很有必要,建议对该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立法基层联系点,并在湖北日报、省人大网站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进行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9月初,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发改委及相关专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结合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求,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修改稿。9月中旬,先后两次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省内外商会、行业协会、工商联、企业负责人等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印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员会。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9月21日,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战略支点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等四件法规草案专题向省委请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同志,省委副书记张昌尔同志和各位省委常委进行了审阅,并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将在此次会议审议后一并吸纳修改。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定位。法既有规范和保障的作用,又有引领和推动的作用。该条例是一部引领性、促进性的法规。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将国家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展战略、省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湖北发展“黄金十年”的期望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富民强省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定中长期目标,从而进一步明确方向、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即“定向、定心、定力”,使之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因此,在具体立法中,要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明确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主要原则、目标和路径,增强条例的纲领性、前瞻性、导向性;同时,要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用法言法语来表述,充实完善相关条款,增强条例的针对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条例的名称。有的委员提出,可否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或者“湖北省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有的委员和专家建议修改为“湖北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为了体现条例的立法定位,使条例名称简洁准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与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的有关表述保持一致。
三、关于条例的结构。有的委员、财经委员会和地方提出,适当调整条例的结构,突出重点和本省特色;有的委员提出,“协调发展”的章名可进一步斟酌,并增加激励保障等章节。据此,建议将“战略布局”修改为“一元多层次战略”;将“产业支撑”和“协调发展”进行整合、充实调整,修改为“富民强省”和“两型社会建设”;增加“保障措施”一章,顺序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共分八章,分别是总则、一元多层次战略、富民强省、两型社会建设、改革创新、保障措施、考核监督、附则。这样更好地体现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湖北实际。
四、关于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目标和任务。有的委员、财经委员会和部门提出,草案有关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规定可进一步调整。经研究,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是省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在条例中明确方向和路径,对于统一认识、凝聚力量非常必要。据此,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湖北、服务中部、面向全国,建立健全与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和中部地区各省合作共建机制,推进工业强省、农业强省、科教强省、文化强省建设以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建设,推进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和幸福湖北建设,使湖北成为国家重要增长极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支撑点。”同时,将草案第四条有关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原则进行修改完善,并入该条。(草案二审稿第二条)
五、关于发展战略。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要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将近年来我省的发展战略通过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明确各市州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中的地位和作用,调动各地积极性,形成合力,多点支撑,共促发展。据此,建议“一元多层次战略”一章按照“两圈一带”总体发展战略、“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及省内区域发展战略、“四基地一枢纽”产业发展战略、“中三角”区域合作战略等的顺序,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按照省党代会报告对“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及其他市州的战略定位进行表述。(草案二审稿第二章)
六、关于富民强省。有的委员提出,应当突出我省的产业特色和科教、综合交通等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要发挥信息化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等。据此,建议“富民强省”一章按照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顺序,对“四个强省”建设、信息化建设,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社会保障、教育、医药卫生、就业、收入分配、城乡统筹、扶贫攻坚等方面工作的原则、方向和任务,分别作出规定。同时,围绕关系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调整充实,切实增强其特色性和操作性。(草案二审稿第三章)
七、关于“两型”社会建设。有的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两型”社会建设是中央赋予我省的任务,也是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方面,条例应充实相关内容。据此,建议将草案“协调发展”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整,设专章对“两型”社会建设作出规定:一是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综合利用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二是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三是加强土地管理,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四是加强水资源保护,构建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实行最严格的湖泊保护制度,政府行政首长对湖泊保护负总责;五是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加强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置,防治重金属污染,加强空气、土壤污染防治;六是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行以低碳为特征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七是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养殖,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八是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打造重点生态示范区、示范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草案二审稿第四章)
八、关于改革创新。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可否进一步充实改革创新的内容,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外开放。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完善自主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支持武汉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创新中心,支持襄阳、宜昌等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使湖北成为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自主创新高地;二是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三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服务管理网络,鼓励“两新”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四是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知名企业和投资者到湖北投资,鼓励省内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关键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跨国公司在重点产业领域进行开放式合作,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九、关于保障措施。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从资金、人才等各方面激励保障,促进支点建设。据此,建议增设“保障措施”一章,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在草案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细化和分解目标任务,推进战略支点建设;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产业发展实施分类指导,对符合指导目录的产业、产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四是放宽社会投资领域,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置限制性或者歧视性规定;五是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设立创业园、科技园、孵化器等,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创业园、科技园、孵化器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六是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鼓励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等;七是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培养、吸引高层次、紧缺专门人才;八是落实进出口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草案二审稿第六章)
十、关于考核监督。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支点建设情况的监督。据此建议:一是增加人民政府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二是建立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对不符合支点建设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三是增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七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一些条款作删减,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同时,按照立法技术要求,对相关条款的表述作进一步规范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