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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1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我省国防动员建设,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在省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发至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10月中下旬,刘友凡副主任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到武汉、襄阳进行立法调研,听取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实地察看了当地国防动员建设情况。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国动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 16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司委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和章的调整。有些委员、内司委提出,条例草案章节设置过多,建议对相关章节进行合并,内容进行整合,并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实施办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名称改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表述方式,将第三、四章合并为第三章,章名改为“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将第六章“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前移作为第四章;将第五、七、八章有关国防动员基础建设和保障方面的内容合并作为第五章,章名改为“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增加“宣传教育”一章。
二、关于国防动员建设。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国防动员建设应当强化政府的责任,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发展全局统筹考虑,并明确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动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作为做好国防动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二是根据上位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三是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四是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的编制。有些委员提出,国防动员工作涵盖社会多个领域,涉及面广,应当建立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协调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对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编制的依据、原则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其他各类国防动员计划协调衔接,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国防动员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三是编制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统一部署、联合行动。(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有些委员、军事单位和企业提出,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以避免重复。同时,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和修改以下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国防动员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二是将潜力专项统计调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修改为“根据需要进行”;三是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国防动员基础建设和保障。有些委员、军事单位和企业提出,在涉密军工企业和单位周边安排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密要求,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任务,按照军事需求、突出重点、军民兼容的要求,储备物资和技术。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修改,增加相应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六、关于宣传教育。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宣传教育是国防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专门增加“宣传教育”一章,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宣传媒体的职责和任务分别作出具体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七章)
七、关于特别措施和征用民用资源。有的委员、内司委提出,条例草案对相关行业系统实施特别措施所作的细化规定以及对民用资源征用的规定,涉及地方立法权限问题,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上位法对采取特别措施的内容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建议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表述即可。同时,根据上位法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权限规定,建议对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关于征用民用资源的权限问题,上位法第五十四条已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地方立法可以对民用资源征用、返还的程序和方式作出细化补充,建议不作修改为宜。(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内司委和有关方面提出,条例草案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的具体数额处罚偏轻,对有些规定没有做到权责对应,建议斟酌。据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的处罚数额,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增加了对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以及泄露统计资料,虚报、瞒报、迟报统计调查资料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减了条例草案中有些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也作了适当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了7条,删去了7条,合并了6条,章节由12章调整为10章,条款数由66条调整为60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办法(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