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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4-11 01:2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军区副司令员、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副主任    占  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委托,现就《湖北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国防动员,是国家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军事威胁,采取非常措施将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使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而进行的准备、实施及其他相关活动。国防动员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稳定和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在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化、国家安全压力空前增大的新形势下,制定出台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湖北省国防动员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加紧做好军事斗争动员准备的需要。当前,我国安全环境总体保持稳定,但影响我国安全与发展的现实挑战和潜在威胁仍复杂严峻。持续做好军事斗争动员准备,以应对日趋增大的安全压力,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省地处中原腹地,“九省通衢”,未来无论哪个方向有战事,都是重要的战略通道、战略后方,动员支前任务非常繁重。制定《条例》,对于推进我省军事斗争动员准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实施《国防动员法》,健全我省国防动员地方法规的需要。《国防动员法》从宏观上对国防动员的目标要求、组织领导、方针原则和相关权责义务等作出了规定,是我们组织国防动员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年来,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但都只是对国防动员某一领域作了规范,亟须一部规范我省国防动员工作的综合性法规。因此,以《国防动员法》为依据,以我省现行的国防动员领域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为基础,制定《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国防动员法》的具体举措,也是健全我省国防动员地方性法规的重要工程。

(三)制定《条例》是破解国防动员工作现实矛盾问题,推进我省国防动员建设创新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我省国防动员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防动员工作所处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国防动员工作体制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国防动员准备的质量效益与确保军队履行新使命的要求不相适应,国防动员管理方式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等。制定《条例》,有利于逐步解决国防动员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推动国防动员建设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制定《条例》是发挥国防动员“平时服务、急时应急”功能,构建平安湖北、和谐湖北的需要。动员是将潜力转化为实力的途径和手段,不仅能很好地完成军事行动保障任务,提升国家平时和战时应急能力,而且可以直接参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国防动员系统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国防动员体制与应急机制的衔接,有利于融合军地各方面力量,更好地为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贡献。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湖北省国防动员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中的立法项目。2010年国家《国防动员法》颁布后,条例起草工作随即展开。省国动委专门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和军地专家咨询组。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初稿,并先后两次征求各市(州)国动委、省国动委各专业办公室意见,进行论证和修改。《条例》送审稿2010年12月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先后组织到武汉、黄冈、咸宁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征求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并通过了制度廉洁性评估。2012年5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6月份以来,省人大内司委先后赴江西省和省内武汉、咸宁、随州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

三、《条例(草案)》中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国防动员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为体现国防动员建设“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突出政府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草案明确规定“国防动员工作实行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第十条),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作了详细规定,赋予了军地双方领导国防动员工作的职责、任务。

(二)关于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国防动员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于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法》仅在第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2007年,省政府制定了《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对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近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切实可行的,草案有必要对其进行总结,并加以吸收,提高其效力层级。基于以上考虑,草案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一章,对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组织领导、原则、方式、统计调查指标的制定、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四章)。

(三)关于物资储备与动员。物资储备与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是国家平时应对各种意外情况,战时保障军需民用和确保战争持续进行的基础。考虑到《国防动员法》第四、七、十章对相关内容已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则主要是对物资储备、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和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和细化,提出了建立物资储备制度(第四十五条),明确了民用资源征用、改造、返还和补偿的程序要求(第七章),以及各级各部门在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中的责任(第八章),这些规定,有利于战争潜力的储备,有利于快速动员能力的形成。

(四)关于特别措施。特别措施是指国家在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内对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所实行的特殊管理制度和强制性措施。特别措施对于有效应对危机,保障战时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各级平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准备,战时有序展开各项工作,根据上级要求,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对《国防动员法》规定的“特别措施”进行了细化(第六十条),并明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采取特别措施的前提条件,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采取特别措施。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