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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4-17 01:2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二、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选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湖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四、湖北省选举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中共中央、省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提名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有效。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湖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截止时间均为2013年1月26日下午5时。

六、提名、酝酿各项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七、在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意接受提名,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

八、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各项候选人,可以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是其他选民。

九、主席团对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进行审查,如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任职资格条件的,由主席团决定不列为候选人并向代表作出说明。

十、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主席团各提名1人。如果没有3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新的候选人,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时,则进行等额选举。

十一、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实行差额选举。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应选名额6人,正式候选人7人,差额1人;委员应选名额57人,正式候选人63人,差额6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应选名额7人,正式候选人8人,差额1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先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十二、湖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本次会议应选出湖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18人(含中共中央提名的10人)。其中,妇女代表应不少于27人,工人、农民代表应不少于18人,少数民族代表应不少于7人(土家族6人,苗族1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如果所提名候选人差额数符合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名候选人差额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二分之一,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先进行预选,按照应选代表名额加五分之一的差额数和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十三、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大会统一计票。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本代表团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预选。预选在主席团领导下,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由主席团确定,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在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

预选时,应当在预选候选人名单范围内投票,不能另选他人。每一预选选票上的每项选举,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预选名额的,该项选举为有效票;多于应预选名额或有另选他人的,该项选举为废票。

各代表团的预选票收回并经清点确认预选有效后,交大会秘书处。预选计票结果向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十四、预选选票、正式选票的各项候选人名单,均分别按姓名笔画排列。其中,中共中央提名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单独排列。如遇候选人姓名相同,则分别在相同者姓名旁注明工作单位。

十五、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时在会场旁边设秘密写票处。

十六、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

十七、本次会议选举的选票共4张,分别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选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湖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十八、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九、大会正式选举时,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另选他人;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相应地将其姓名右边对应的白框划黑。每一候选人姓名右边的三个白框只能划黑一个,多划的为废票,划得不清或没划的,视为弃权票。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对应的白框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

二十、每张选票上的每项选举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该项选举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该项选举为废票。

二十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如候选人的得票数未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是否另提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选举,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湖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从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根据得票多少顺序,按照代表缺额数加五分之一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如另行选举仍未选足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中共中央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如有未当选的,其空缺名额,我省不能占用。

二十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5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二十三、选举会场共设7个投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二十四、本次大会选举采用电子选举系统进行计票。投票前,由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检查并向总监票人报告票箱显示及票箱内有无选票情况,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执行主席。投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将实际收回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二十五、投票时,如遇某台电子票箱发生故障,即启用备用电子票箱或指定到其他座区票箱投票。如电子选举系统出现故障,则改为人工计票。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经主席团确认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二十六、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主席团决定。

二十七、本选举办法,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