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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3年5月 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泽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二审 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考虑到会议安排较紧,为保证立法质量,建议对草案二审稿 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 稿作了认真修改,形成建议表决稿。4月,法规工作室将建议表决稿发至市(州)人大常委会征 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王建鸣副主任召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部分革命老区市(州)、县的意见。5月初,法规工作室将建议表决稿送省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
5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建议表决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革命老区发展,既要有政策引导和倾斜,又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要充 分运用市场机制,支持革命老区引进市场主体、项目和资金,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有的委员提出,要整合各方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资金和社会资源,建立长效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一是在草案二审稿第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支持革命老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运用市场机制,引进市场主体、项目和资金,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二是在第九条中增加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和“尊重革命老区人民意愿,体现革命老区特色”的内容。三是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鼓励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先行先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优化各方面资源,建立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革命老区发展应当首先解决人力资源不足和人才紧缺的问题,要大力 发展教育,加快革命老区教育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的委员提出,吸收和留住人才是革命老区发展的重点,要对长期在革命老区工作的人才给予相应政策倾斜,并 实行革命老区特殊工作津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对有关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规定不够具体,建议进一步 充实完善。有的委员提出,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革命老区县级医疗机构和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条件。还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革命老区交通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便捷、安全出行;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加大对红色文化的宣传力度,弘扬革命老区精神。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加快革命老区发展的同时,保护好生 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对水源地、水环境和水生态的保护。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建立健全产业发展激励约束 机制,发展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二是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完善森林资源保护、水源地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标准”的内容。(建 议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对革命老区的财政投入应突出重点,根据目前财力,建议以省为主, 同时鼓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革命老区发展的投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中增加“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安排革 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的内容。同时,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筹资用于革命老区建设资金,应当列入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计划,按时拨付到 位。”(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要重视金融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中的作用,增加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发 展的职责,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相应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革命老区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 村金融机构,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革命老区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在革命老区的信贷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他 地区。推广农业保险,提高农村抗灾能力。”(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有关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 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不按照规定实施扶持项目和使用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通过具体措施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据此,法 制委员会建议对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增强前瞻性、可操作性,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及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进行合并、删减,文字作适当修改。 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 2013年8月1 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建议表决稿)》, 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