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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0-28 01:0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5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后,即分送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 公室征求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3月27日—2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率委员会 调研组,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对修订条例开展立法调研。5月9日上午,委员会召开了省财政厅、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听取了上述部门对修订条例个别条款的意见和建议;9 日下午,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对修订条例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认为,2004 年制定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稳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低生育

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适应人口和计生工作转型的需要,并同修订后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衔接,维护法制统一,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

同时,会议认为,该修订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十七条第二款“在本州居住 3 年以上的”前增加“双方”二字;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生育前”修改为“怀孕前”。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