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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0-2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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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 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谭徽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1日下午,本次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修订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22日上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五次会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应邀列席了会议。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经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协商同意,对该修订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十七条第二款“在本州居住 3 年以上的”前增加“双方”二字;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生育前”修改为“怀孕前”;
三、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中“及擅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擅自为育龄人员实施吻合复通手术”的规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