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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 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3年5月 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1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沟通,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进一步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决定草案的适用范围。有的组成人员认为,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在适 用范围上不明确。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处罚规定。对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并且罚款限额应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规定。决定草案正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授权,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作出规定,这既是对法律、法规之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补充,也是对政府规章 设置行政处罚权的一种限制。
二、关于罚款限额标准。多数组成人员赞同决定草案规定的罚款限额,但也有个别组成人 员认为罚款限额偏高,还有个别组成人员认为罚款限额偏低,建议再斟酌。法制委员会认为现在设定的罚款限额,主要是考虑到适当增加罚款限额,有利于切实解决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偏低,屡禁不止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和修改决定的适当超前性,以及国家和外省的做法。这样规定比较符合我省实际,建议不做修改为宜。
三、关于适用情形的分类。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决定草案中行政处罚罚款的适用情形应当作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和决定草案按照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两种情形作出罚款规定,是与《国务院关于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授权各部门制定规章按照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两类情形作出罚款的规定相一致。为了与国务院的要求相一致,并保持政府规章对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处罚的连续性,建议对适用情形不再作具体分类为宜。对于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制假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是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大都已有相应的行 政处罚规定,比较严格;二是为了便于政府在设定具体事项时能够根据不同情况具体掌握,因此,建议决定草案对此不宜再具体列举。
四、关于限制自由裁量权。有的组成人员认为,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罚款的自由裁 量权过大,建议草案应当给予一定限制。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政府规章可以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同时,删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中第三条“确因行政管理需要,个别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罚款需要突破第一条、第二条限额规定的,必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拟定为 2013年8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