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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划(2013 年—2017 年)
(2013年5月 23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八大指出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为了使我省立法工作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积极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总体要求,保证地方立法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五个湖北”建设的目标任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湖北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执行性,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规划的项目安排及实施、调整
本规划列出立法规划项目52件(见附件 1),这些项目属于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可提请审议的项目。按涉及的内容划分:内务司法类项目11件,财政经济类项目11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类项目8件,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类项目2件,农业与农村类项目10件,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类项目6件,人大工作和其他类项目4件。按立法类型划分:自主性立法项目28件,实施性和授权性立法项目24件。52件法规项目中,新制定法规项目33件,占63.5%;修改、修订法规项目19件,占36.5%。
本规划设立立法项目库,库内项目共95件(见附件2),这些项目属于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列为后备、动态管理的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按照立法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规划由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出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方面应当根据本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将涉及本部门的项目纳入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落实”,努力保证如期提请审议。本规划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有关方面应根据下列情况对规划提出调整、修改、补充的意见或建议: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需要作调整、补充的;因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需要作调整、补充的;因其他实际情况需要作调整、补充的。规划的具体调整和补充,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三、坚持党的领导,突出立法重点
立法工作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重大决策和 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对立法工作规划、立法工作计划、重要立法项目,以及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省委汇报,自觉服从省 委领导,积极争取省委支持;在立法工作中要自觉贯彻和体现党的主张,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有机结合,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法规,抓紧实施性、配套性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在立法中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为民、便民、利民;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维护法制统一,科学严密地设计法规条文,增强法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四、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着力点,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提高 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积极开展立法项目论证,选取若干立法建议项目,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调研论证。完善法规多元化起草和提案机制,保证法规草案的质量。发挥专(工)委专门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职能,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完善法规草案表决机制,实行“二审三通过”,对重要争议条款进行单项表决。做好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法规解答、废止等工作。适应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等需要,及时对现行法规进行清理。探索在法规通过前增加评估环节,对法规条文的科学性、出台的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继续开展立法审议、修改环节中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建立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法规数据库。
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坚持和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公众意见吸纳情况反馈制度 , 研究试行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被采纳的社会公众予以奖励的制度。加强同立法基层联系点的联系,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专家咨询、委托起草等途径,进一步发挥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及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进一步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 使地方性法规准确反映经济社会 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统筹编制和实施立法计划规划,积极推动关系改革发展稳 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立法。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提前介入和指导,建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在起草论证阶段成立由政府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专(工)委和法规工作室等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起草协调小组,整合各方资源,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选择一两件事关我省发展全局的重大 立法项目,经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重视立法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完善和落实立法事项协调机制,加强人大对法规审议中重大问题 的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与全国人大的联系,保持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的良好沟通。
五、加强立法监督、立法宣传和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抓紧制定我省规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修改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加强立法工作宣传,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宣传工作中的权威性和主导性。加大对重要法规 草案起草、审议等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为法规出台后有效实施打好基础;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全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积极开展新出台法规的说明和解读工作,为法规得到正确适用和自觉遵守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立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能力素质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充实立法骨干人才, 加大教育培训、岗位交流、重点使用力度,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立法工作队伍。
附件:1. 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2. 立法项目库